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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30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科体局,办公室主任由刘智荣兼任,办公室成员为区教科体局各股室负责人和各中小学校长。
四、优抚政策
在集宁区居住或具有集宁区户籍的下列人员子女,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优先安排入学。
(一)驻集宁现役军人子女。
(二)烈士子女。
(三)1~4级伤残军警子女。
(四)港澳台胞子女、归侨华侨子女。
(五)为集宁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或在集宁区具有重大投资项目的随迁子女。
(六)区属各中小学、幼儿园获得区级以上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教师子女。
(七)享受政府津贴的特殊人才子女;
(八)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对集宁区教育事业发展有特殊贡献人员子女。
符合优抚政策子女的监护人凭有效证件,到集宁区教科体局教育股登记(在校六年级毕业生信息采集时随班登记,驻市部队由部队政治部集体报送),截止日期为6月25日,区教科体局将根据本人意愿和各中小学招生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五、招生纪律
(一)区教科体局要将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招生范围、招生时间、录取学生名单等涉及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区教科体局不得接受任何单位部门的择校申请函,更不得接受除优抚对象之外的个人择校申请。如有特殊情况,可由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出具相关证件向区教科体局教育股提出书面申请,经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
(三)各学校不得录取其他学校已录取的学生。义务教育段一年级和七年级新生不得在集宁区内转学。
(四)各学校不得突破招生计划,小学班容量控制在45人以内,中学班容量控制在50人以内。不得在教科体局统一录取后私自招生、私自转学,如有特殊情况需突破计划,要及时上报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对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建立学籍档案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要按照服务范围招生,学校不得擅自跨片招生,扰乱招生秩序。严禁各学校组织选拔性考试,不得提前招生(新区学校和民办学校除外)、择优招生,不得招收择校生,不得接收私立幼儿园、私立学校、住宿托管班等机构推荐的学生,更不允许收取赞助费。公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有关规定,杜绝乱收费,对违规收费的学校将予以严厉查处;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经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超标准收费,不得跨学年度收费。
(六)义务教育阶段各学校必须坚持在起始年级实施“阳光分班”,分班要坚持公开、阳光、透明,公示分班方案,公开分班过程,公示分班结果。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测试,不得分任何形式的重点班、实验班、特长班,确保教育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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