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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5
3. 特殊情况认定办法
(1)因城中村改造或其他原因拆迁的居民子女入学,拆迁后确未购房的,持户口簿、拆迁协议和房管局出具的无房产证明,由居民委员会统一开具证明,报原所属片区学校审核。重新购房的,在新购房产所属片区学校报名入学;拆迁异地安置的,在安置地所属片区学校报名入学。
(2)适龄儿童少年户口和居住随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由学校调查核实其父母房产情况,如有房产,以父母房产所在地为准确定就读学校。
适龄儿童少年户口和居住随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片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少年儿童,凭相关证明材料,与片区内适龄儿童少年享受同等义务教育入学政策:①父母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含武警)。②父母双方都是公派出国的专家、技术人员。③父母双方名下均无房产或独立固定住所(需提供房管局出具的无住房证明),且儿童的户口、居住长期和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一起(儿童户口自出生至今未迁移过)。④孤儿。
(3)父母离异的适龄儿童少年,依据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以实际监护人的户籍、房产证确定就读学校。
(4)经营性房屋不作为入学依据。
(二)做好特殊群体入学工作
1. 切实保证残疾儿童按时入学。视障、听障及智障等三类残疾儿童原则上到特殊教育学校报名,对确实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学生,要积极开展“送教上门”服务,并将其纳入学籍管理;轻度残疾、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可到所属片区公办学校随班就读。公办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2.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按日政办发〔2005〕36号文件规定,需提供以下证明(件):(1)区公安部门签发的居住证(居住1年以上)和房产证或合法的房屋租赁合同。(2)外来人员务工就业证明(与用工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个体营业执照,且已办社会保险)。(3)学生家长身份证、全家户口簿。家长持以上证件到所在片区学校登记,符合条件的,按照就近入学原则,由区教育局安排到学生相对少、班额相对小的学校就读。
3. 军人子女(指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入学,按照《山东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4. 归国华侨子女、港澳台商子女、外籍人员子女入学,由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分别向侨联、台办、外事办等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侨联、台办、外事办统一出具证明,报送区教育局核实后,办理入学手续,并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5. 区内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子女,按该引进人才居住地片区就近安排到相关学校就读;引进人才子女在外地转入我区学校就读的,根据学籍管理规定优先安排到相关学校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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