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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温州鹿城区小学入学政策解读

编辑:sx_songj

2016-05-06

2016年温州鹿城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政策一直是鹿城区家长们关注的,从鹿城区教育局获悉,2016温州鹿城区小学入学政策已经公布,那么2016年鹿城区小学招生入学又有怎样的变化呢?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2014年鹿城区小学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实现教育现代化,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目标,以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为战略重点,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坚持义务教育阶段招生“以县为主”的原则,依法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坚持教育资源均衡配置,体现义务教育的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努力为每个儿童提供优质、公平的教育条件和教育机会;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学,加强管理,规范操作,推进“阳光招生”,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组织机构

在区中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普教科,负责招生工作的协调与统筹;各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小组,负责招生工作的实施,处理招生工作中的具体事务。

三、招生对象

今年招收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出生的下列各类适龄儿童入学:

(一)鹿城区户籍适龄儿童。

(二)驻扎在鹿城区域内的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三)市政府和区政府引进并服务于鹿城区域的高级人才子女。

(四)鹿城区籍合法出国并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华侨、华人子女。

(五)在鹿城区投资、经商、工作并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台湾同胞子女。

(六)除以上五类对象以外,根据《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城区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温鹿政办〔2014〕2号)精神,父母一方参加积分管理并符合入学要求、确因特殊原因要求在鹿城区就读的适龄儿童。

四、招生办法

招生原则:人户结合、就近入学、惠民便民、统筹安排。

具体规定如下:

(一)适龄儿童户籍在鹿城区各街道,其父母的房产权证地点与户籍地址相一致的,到施教区学校报名入学;适龄儿童户籍在鹿城区各街道,其父母的房产权证地点与户籍地址不一致的,按房产权证地点到施教区学校报名登记,学校视招生实际情况予以安排入学,如不能安排则由区招生办统筹安排。

(二)适龄儿童户籍在鹿城区各街道,其父母名下无房产的,近三年来儿童及其父母、(外)祖父母户口、居住均在(外)祖父母房产处,该房产证可以作为入学依据,到产权所在地施教区学校报名登记。

(三)适龄儿童户籍在鹿城区各街道,但儿童父母不具备有效房产证明、且不符合上一条规定的,到区招生办报名,由区招生办统筹安排入学。

(四)藤桥镇户籍适龄儿童,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施教区学校入学。但确实已经居住在鹿城城区,父母在城区又具备有效房产证明的,可到区招生办报名,由区招生办统筹安排入学。

(五)鹿城区籍合法出国的华侨子女如需在鹿城区就读小学的,监护人为法定第一、第二层次(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可参照鹿城户籍适龄儿童,凭监护人房产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直接到施教区学校或招生办报名;监护人为法定第三、第四层次(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的,凭监护人房产证及其他证明材料到区招办报名,由区招办给予统筹安排。

非鹿城区出国的华侨子女如确需在我区就读小学的,监护人为法定第一、第二层次(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且户籍在鹿城区,并持有鹿城房产者,可凭监护人房产证及其他证明材料到区招办报名,由区招办给予统筹安排。

(六)在鹿城区投资、经商、工作并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台湾同胞子女,根据(教港澳台[2008]7号)文件和(浙基教[2011]35号)文件精神予以统筹安排。

(七)非鹿城区户籍适龄儿童,原则上需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如确需在我区就读的,根据《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城区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温鹿政办〔2014〕2号)精神,其父母一方须参加我区新居民积分制管理。父母一方参加积分管理并符合省定条件的,到指定公办学校报名,省定条件及具体报名办法见“报名办法”第三条。

如不符合省定条件但父母一方参加积分管理且积分达到分数线(6月30日前公布)的,到民办学校报名。

(八)广场路小学、蒲鞋市小学、瓦市小学、城南小学、建设小学、水心小学、南浦小学、百里路小学等施教区内,房产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20平方米以上,领取产权证须满三年(包括新购房、析产、继承等);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应向施教区学校提供适龄儿童自出生之日起的相关生活居住依据(出生证、户口册等)。

(九)拆迁已安置未领取房产证的,拆迁协议书、房屋调拨单、房款缴费发票可作为被拆迁人房产凭证,房产地址以房屋调拨单为准;拆迁未安置的,原产权证和拆迁协议书可作为被拆迁人房产凭证,房产地址以原产权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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