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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舟山定海区小学入学政策解读

编辑:sx_songj

2016-05-23

2016年舟山定海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政策一直是定海区家长们关注的,从定海区教育局获悉,2016舟山定海区小学入学政策已经公布,那么2016年定海区小学招生入学又有怎样的变化呢?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以及省、市、区有关义务教育阶段招生的文件精神,切实规范和完善我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特制定《定海区2016年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招生原则

(一)坚持全员入学、平等受教育原则。凡适龄儿童少年都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社会、学校和家长应充分予以保障。

(二)坚持分类安排、相对就近入学原则。根据《意见》中规定的类别和要求,对适龄儿童少年按户籍及住址实行就近入学或相对就近入学。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新闻媒体等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入学政策及相关信息,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实行“阳光”招生。

(四)坚持免费入学原则。义务教育阶段的任何公办学校不得收取任何形式与入学挂钩的费用。

二、入学对象

2016年秋季小学招生对象为2010年8月31日之前出生的适龄儿童;初中招生对象为小学毕业的适龄儿童少年。

定海城区入学对象必须实际居住在定海城区,具体分为以下四类:

(一)入学对象户籍2016年6月30日之前在定海城区的。

(二)入学对象户籍不在定海城区,其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房产在定海城区的,房产性质必须为住宅用房(以房产证、拆迁安置协议等为证)。

(三)符合条件的进城从业务工人员的随迁子女,包括以下二类:

1.本市户籍,父母在定海从业务工的随迁子女;

2.非本市户籍,父母双方持有居住地为定海城区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已办理随同登记的随迁子女。

符合条件的进城从业务工人员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一是入学对象父母居住在定海城区一年及以上的(市外户籍以居住证上核发的时间为准;市内户籍可以经社区盖章认定的租房合同为准);二是入学对象父母至少一方在定海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在定海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一年及以上的;三是入学对象父母至少一方按规定参加本地社会保险且连续按月缴纳一年及以上的;四是入学对象父母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以户籍地出具的证明为准)。上述中“一年及以上”以2015年8月31日之前确认为准。

(四)符合区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规定的政策性招生安排对象。

三、招生类别

第一类:学生与父母同户、同住,户籍及父母房产或学生本人房产(根据住房产权证认定,不含商业房产、共有房产等,以下同)均在求读学校学区内。

第二类:学生及其父母与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户、同住,户籍及房产(包括直管公房租赁)均在求读学校学区内,且学生父母在同城无另外房产。

第三类:学生户籍在定海城区,但不属于第一、第二类。

第四类:学生户籍不在定海城区,但其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定海城区购置房产。

第五类:符合条件的进城从业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上述认定的房产购置与户籍迁入期限,规定为:第一、二类,房产证以入学当年6月30日为限,必须连续持有1年及以上;学生户籍于当年6月30日之前迁入为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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