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初级经济法》考前自测题及答案(6)

2011-04-21 11:49:18 字体放大:  

【编者按】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将于5月14日举行,今天是4月21日,距离考试只有二十多天的时间了,可想而知,考生们的一定很着急,为了让考生静下心来,对自己的复习程度有一个明确的认识,精品学习网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频道为考生提供了“2011年《初级经济法》考前自测题及答案(6)”,本试题的特点便是有答案和详细的解析,考生通过做题检查自己的复习程度,也可以做过做题记住一些理论性的东西,所以建议考生仔细做题。

五、综合题

1.[答案] (1)增值税=[550+5÷(1+17%)]×17%+[58.5+5÷(1+17%)]×17%-30×17%-2×7%=99.65(万元)

(2)销售摩托车少缴消费税=[550+5÷(1+17%)]×10%=55.43(万元)

销售汽车轮胎少缴消费税=[58.5+5÷(1+17%)]×3%=1.88(万元)

共少缴消费税=55.43+1.88=57.31(万元)

(3)天辉公司少缴增值税、消费税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根据《刑法》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本题中,天辉公司偷税数额达到156.96万元,占应纳税额的78.48%,数额和比例均达到了犯罪的界限,因此天辉公司的偷税构成了犯罪。

(4)根据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可以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天辉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根据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其财产,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纳税人的行为。

(5)对于天辉公司转让财产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根据规定,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应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6)税务机关责令具有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2.[答案] (1)大伟公司拒绝税务机关对空白发票的检查,不符合相关规定。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调出企业的发票进行检查。税务机关如果是要调出空白发票进行检查,要开具收据;经查验无问题的,应及时归还发票。

(2)大伟公司少交税款属于偷税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偷税数额在1万到10万,偷税额占应纳税额10%-30%的,应该处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5倍的罚款。

(3)该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

本题中,市税务机关在同年11月16日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的大伟公司欠税行为,而大伟公司在11月22日将该房产抵押给乙公司作为合同担保,说明欠税的行为发生在该房产设定抵押之前,因此,税务机关有权查封其房产并以其拍卖所得抵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