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初级经济法》考前自测题及答案(15)

2011-04-21 13:37:50 字体放大:  

【编者按】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将于5月14日举行,今天是4月21日,距离考试只有二十多天的时间了,可想而知,考生们的一定很着急,为了让考生静下心来,对自己的复习程度有一个明确的认识,精品学习网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频道为考生提供了“2011年《初级经济法》考前自测题及答案(15)”,本试题的特点便是有答案和详细的解析,考生通过做题检查自己的复习程度,也可以做过做题记住一些理论性的东西,所以建议考生仔细做题。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 ABD

[解析] 本题考核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调整对象包括市场主体组织关系、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保障关系。(教材P16)

2.[答案] AB

[解析] 本题考核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适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解决方式。(教材P18)

3.[答案] AD

[解析] 本题考核仲裁的基本制度。仲裁的基本制度是协议仲裁和一裁终局。(教材P19)

4.[答案] CD

[解析] 本题考核诉讼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教材P27)

5.[答案] ACD

[解析] 本题考核总会计师的设置范围。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教材P71)

6.[答案] ABC

[解析] 本题考核会计工作岗位设置。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教材P79)

7.[答案] ABCD

[解析] 本题考核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以上四项行政行为均属于应当由行政复议机关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其违法的情况。

8.[答案] ABD

[解析] 本题考核纳税人的权利。依法设置账簿属于纳税人的义务。(教材P92)

9.[答案] BCD

[解析] 本题考核税法的要素。征税对象是税收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税目是税法中具体规定应当征税的项目。所以A是不正确的。(教材P94~95)

10.[答案] BC

[解析] 本题考核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2)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教材P125~126)

11.[答案] AB

[解析] 本题考核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教材P133)

12.[答案] ABD

[解析] 本题考核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所以选项C错误。

13.[答案] BCD

[解析] 本题考核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不能计入进口货物的关税完税价格,经纪费应计入。(教材P161)

14.[答案] ABC

[解析] 本题考核准予扣除项目。企业的汇兑净损失、上一纳税年度的经营亏损、商标注册费均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赞助支出是不得在税前扣除的。(教材P173)

15.[答案] AC

[解析] 本题考核工资、薪金所得税目包括的项目。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人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教材P182)

16.[答案] ABC

[解析] 本题考核契税的计税依据。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补交的契税,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或土地收益作为计税依据。(教材P210)

17.[答案] ABC

[解析] 本题考核税款征收措施。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如果是按独立原则进行的,税务机关不能调整;如果不是按独立原则进行交易,税务机关可以调整计税收入或者所得额。(教材P271~272)

18.[答案] ACD

[解析] 本题考核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变卖扣押的金银首饰属于税务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有两种: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关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教材P276)

19.[答案] ACD

[解析] 本题考核托收承付的概念。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教材P341)

20.[答案] AC

[解析] 本题考核票据行为关于签章的规定。一般来讲,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但对后手是有影响的;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教材P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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