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税率: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极数 |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 | 税率(%) | 速算扣除系(%) |
1 | 不超过50%的部分 | 30 | 0 |
2 | 超过50%至l00%的部分 | 40 | 5 |
3 | 超过l00%至200%的部分 | 50 | 15 |
4 | 超过200%的部分 | 60 | 35 |
1.计算公式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2.计算步骤
(1)计算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货币收入、实物收入)
(2)计算扣除项目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②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③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提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
(3)计算增值额=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扣除项目
(4)计算增值额÷扣除项目的比率
(5)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应纳税额
六、土地增值税的减免税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予以免税;超过20%的,应按全部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