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重点考点: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2012-05-30 21:23:58 字体放大:  

七、土地增值税申报程序、纳税清算、纳税地点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程序

1.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人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的,对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税务机关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之后办理纳税清算后,多退少补。

(二)土地增值税纳税清算

1.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提示:区分“应当清算”和“可要求清算”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①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①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③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④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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