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2012-03-12 16:12:37 字体放大:  

【编者按】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二章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的特征与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七节,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主要概括了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的考试内容和基本要求,下面是第二章劳动合同法律制度考试大纲。

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考试内容和基本要求

(一)掌握劳动合同的订立

(二)掌握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三)掌握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时的经济补偿

(四)熟悉劳动合同的内容

(五)熟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六)熟悉劳动争议的解决

(七)了解劳动合同的特征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八)了解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劳动合同的特征与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一、劳动合同的特征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与一般民事合同相比,劳动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合同的内容具有较强的法定性;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地位在发生变化。

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3.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就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从而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订立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

(一)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要求

劳动:耆需年满16周岁(只有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可以例外),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用人单位有用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义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三、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四、劳动合同的类型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五、劳动合同的效力

(一)劳动合同的生效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当事人对劳动合同生效有特殊约定。

(二)无效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确认为无效的劳动合同。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三)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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