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包括农村: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级幅度税额。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规定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为计税依据。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x适用单位税额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