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山东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讲义2.3

2012-06-13 12:03:38 字体放大:  

十二、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

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包括以下内容:

存款人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

违法行为

处罚规定

开立、撤销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

(1)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3)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1)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2)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银行存款账户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1)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3)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4)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5)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6)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数据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1)存款人有第(1)~(5)项行为

①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

②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存款人第(6)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其他

违反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

(1)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处以1000元罚款

(2)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开户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

违法行为

处罚规定

开立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1)违反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1)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3)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4)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1)提供虚假开户申请数据,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2)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未按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3)违反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4)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5)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6)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数据

(1)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3)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

(4)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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