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为:2011年5月14、15日。精品学习网小编特为广大考生朋友搜集整理2011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大纲: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的资料。根据《关于印发201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的通知》确定,2011年度考试继续使用2010年度考试大纲。祝广大考生学习进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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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会计实务(2008-2010)考情分析 四、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合伙企业的解散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企业应当解散的情形。
(二)合伙企业的清算
1.确定清算人
2.清算人职责
3.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4.财产清偿顺序
5.注销登记
6.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处理
五、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一)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1.合伙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合伙企业清算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其他有关规定
1.违反合伙企业法的刑事责任
2.民事赔偿和缴纳罚款、罚金的承担顺序
第三节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主要内容
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企业。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
1.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2.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3.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4.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是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以下称“资产并购”)。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遵循的原则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要求
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注册资本。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投资总额。
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出资
5.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审批与登记
6.反垄断审查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1.设立合营企业的条件
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2.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关
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关是商务部或者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商务部负责审批的合营企业外,其他合营企业的设立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报商务部备案。
3.没立合营企业的法律程序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1)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2)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3)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符合《公
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2.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按照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由注册资本与借款构成。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1.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
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2.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期限
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
1.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条件
2.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