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为:2011年5月14、15日。精品学习网小编特为广大考生朋友搜集整理2011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大纲: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的资料。根据《关于印发201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的通知》确定,2011年度考试继续使用2010年度考试大纲。祝广大考生学习进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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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会计实务(2008-2010)考情分析 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二)掌握普通合伙企业的有关规定
(三)掌握有限合伙企业的有关规定
(四)掌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五)掌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出资额的转让
(六)掌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投资与合作条件、收益分配与回收投资
(七)掌握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外国投资者的出资
(八)熟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九)熟悉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
(十)熟悉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合营(合作、经营)期限、解散(终止)和清算
(十一)了解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的概念
(十二)了解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十三)了解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考试内容]
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主要内容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二)广义的和狭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国家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即要有与其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提出申请。
2.工商登记。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国家
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个人独资企业终止活动使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了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解散的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2.财产清偿顺序。
3.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清算期问,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述财产清偿顺序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4.投资人的持续清偿责任。
5.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