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2012-03-13 14:19:04 字体放大:  

(七)资产损失

五、企业特殊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重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1.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2.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二)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三)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所得税处理

六、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第四节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一、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是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企业的免税收入包括: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二、可以减免税的所得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免税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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