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2012-03-13 14:19:04 字体放大:  

第六节 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

一、转让定价税制

(一)税务机关的合理调整权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二)关联业务的相关资料

(三)税务机关的纳税核定权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瘦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四)补征税款和加收利息

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做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五)纳税调整的时效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l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六)跨境关联交易监控与调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2009]363号),对有关跨境关联交易监控与调查事宜做出了规定。

(七)转让定价的跟踪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8号),对有关转让定价的跟踪管理事宜做。出了规定。

二、预约定价安排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三、成本分摊协议

成本分摊协议是企业间签订的一种契约性协议,签约各方约定在研发或劳务活动中共摊成本、共担风险,并按照预期收益与成本相配比的原则合理分享收益。

四、受控外国企业

受控外国企业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统称中国居民股东,包括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和中国居民个人股东)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50%的国家(地区),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

五、资本弱化规则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一般反避税条款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税务机关可依法对存在避税安排的企业,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

第七节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一)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二)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二、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以纳税人取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征期终了日为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一)纳税年度

1.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3.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1个纳税年度。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预缴和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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