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实务第十章:股份支付考试大纲

2012-03-23 15:27:41 字体放大:  

3.可行权日之后

(1)对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企业应在行权日根据行权情况,确定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结转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对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确认成本费用,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公允价值的变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4.回购股份进行职工期权激励

(1)回购股份。企业回购股份时,应当按照回购股份的全部支出作为库存股处理,同时进行备查登记。

(2)确认成本费用。按照股份支付准则对职工权益结算股份支付的规定,企业应当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取得的职工服务计人成本费用,同时增加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职工行权。企业应于职工行权购买本企业股份收到价款时,转销交付职工的库存股成本和等待期内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累计金额,同时,按照其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六、企业集团内涉及不同企业的股份支付交易的会计处理

企业为获取职工的服务,向职工授予本身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本企业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是实务中常见的股份支付方式,通常接受服务和承担结算义务的是同一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即可。随着我国实体经济与资本市场协同发展的不断深化,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构成)管理和激励机制的完善以及对下属成员企业的有效控制不断加强,股份支付交易涉及的主体也呈现出多样化的态势,近期已经出现接受服务和承担结算义务的主体分别是企业集团内不同企业的股份支付交易。例如,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以本身股份授予子公司的高管人员,或者以母公司持有的集团内某子公司的股份授予另一子公司的高管人员。在这类交易中,股份支付交易可能同时涉及结算企业、接受服务企业和发行权益工具的企业等多个主体。

(一)对于结算企业,应当区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结算企业以其本身权益工具结算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

2.结算企业不是以其本身权益工具而是以集团内其他企业的权益工具结算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

例如,结算企业是接受服务企业的母公司,结算企业(母公司)由于承担了向接受服务企业(子公司)的职工(如高管人员)结算股份支付的义务,因而视为对该接受服务企业(子公司)的投入,应当按照授予日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或应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增加对该接受服务企业(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在该股份支付交易属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情况下,应当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在股份支付交易属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的情况下,应当同时确认一项负债。

(二)对于接受服务企业,也应当区分两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如,由母公司直接向该子公司的高管人员授予股份),或者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其本身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确认所接受服务的成本费用,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接受服务企业具有结算义务,且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企业集团内其他企业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确认所接受服务的成本费用,同时确认一项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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