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从重和从轻、减轻处罚
1.从重处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2) 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
(4)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
2.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3)配合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应予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