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精品学习网提供土地考试全攻策略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篇2,供考生参考。
二、行政与公民权利
(一)行政权
1.行政权的涵义
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的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
行政权与行政职权的区别。前者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权力;后者则是具体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所拥有的,与其行政目标、职务和职位相适应的管理资格和权能,是行政权的具体配置和转化形式。
行政权与行政权限的区别。行政权限是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所不能逾越的范围界限,是行政权的具体形式---行政职权的三个构成要素(权力主体权力内容权力范围)之一。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超越行政权限,便构成行政越权,视为无效。
2.行政权的内容
包括: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决定权、行政检查监督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裁判权等。
3.行政权的特点
行政权与其他国家权力和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的权利不同,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而言,它具有自由裁量性、主动性和广泛性等特点;相对于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它则具有强制性、单方性和优益性等特点。
4.行政权的双重作用
现代国家赋予行政机关广泛的职权,并保障其有效行使,充分发挥其积极能动的作用。同时对行政权的行使必须加强监督,防止被违法行使或滥用,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公共利益,破坏社会秩序。
(二)公民权利
是指国家通过宪法、法律确认的,由相应的义务所保证的公民的资格、利益和权能。公民权利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政这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权利和自由文化教育权利社会经济权利等。现代社会,公民权利的范围日趋扩大,权利的规定日趋细密。但是公民权利的行使要受到法律的制约,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公民权利不是绝对的,权利与义务必须统一。
(三)行政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三、行政法的概念
(一)行政法的涵义
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所谓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就是规定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是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四、行政法的渊源
(一)行政法的一般渊源,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各自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1.宪法
宪法中确认了一系列行政法规范和原则,例如关于国家行政机关组织和职权的规范,关于国家行政机关活动基本原则的规范等。宪法确认的这些规范通常是基础性的纲领性的指导性的,对所有其他的行政法规范具有统率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