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考区2010年报关员资格考试报名人数破万

2010-11-11 11:09:20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第十一条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方可答题。

第十二条 考生应当在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用钢笔或者签字笔、圆珠笔,分别在试卷和答题卡“姓名”和“准考证号”栏内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并在答题卡“准考证号填涂栏”内,用2B铅笔填涂准考证号,供监考人员现场查验。

考生不得在答题卡非署名处署名或者做特殊标记。

第十三条 考生答题时,应当用2B铅笔在答题卡“答案填涂栏”内填涂答案,不得直接在试卷上作答。

第十四条 考试如有计算题时,考生可以在试卷空白处进行演算

第十五条 考生应试时应当遵守以下考试纪律:

(一)不得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二)不得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

(三)不得通过考场内外串通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试题答案;

(四)不得交换试卷、答题卡;

(五)不得抄写试题或者本人答案;

(六)不得故意损毁试卷、答题卡;

(七)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

(八)不得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者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

(九)不得故意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因考生原因致使试卷、答题卡损毁、污皱的,不予更换。

第十七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答题卡无法判读或者判读结果失准的,由考生自行承担责任:

(一)未在规定考场内或者座位上答题的;

(二)未填写、填涂试卷和答题卡个人信息,或者填写、填涂内容有误以及格式不规范的;

(三)未使用规定用笔填涂答题卡答案,或者答题卡答案填涂格式不规范的;

(四)因考生原因致使答题卡损毁、污皱,无法判读的。

第十八条 考生提前交卷的,应当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同意并验收试卷、答题卡后,方可离开考场。

离开考场的考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第十九条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当立即停止答题,并把试卷、答题卡正面朝下排放在桌面上。监考人员验核并收齐试卷、答题卡后,考生方可有秩序地离开考场。

第二十条 考生违反本规则规定的,依据《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规则》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