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境食用水生动物:
1.对原包装物、装载用水或冰和其他铺垫材料作消毒处理。
2.按照《检疫许可证》要求和其他有关规定,抽取样品进行检验检疫。抽样后,水生动物可以进入销售或者消费环节。
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发现进境水生动物不符合中国检验检疫要求的,应当将检验检疫结果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按《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启动进境风险预警系统,加强对来自同一国家或者地区进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
第二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出检疫官员检查输出水生动物的养殖场的卫生状况。
第二十四条 进境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参照本办法执行。
进境野生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参照本办法执行。除科学研究和引进优良品种资源等特殊需要外,应当控制种用野生水生动物的进口。
第二十五 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