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2011-07-14 11:03:50 字体放大: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8月22日公布的《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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