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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食品包装容器材料、化妆品及原料
注释:
1.本章包括经过干制、烟熏、腌(盐)制、熟制等加工工艺的畜禽、水产制品。不包括第一章“动物”或第二章“动物产品”中的新鲜、保鲜、冷藏、冷冻的畜禽、水产类食品;
2.本章包括各类经过速冻、脱水、盐渍、水煮等加工的无活性的蔬菜水果制品以及经深加工的可食用的粮谷类食品。不包括第四章的新鲜、保鲜的蔬菜、水果、粗加工的粮食等植物产品;
3.本章包括食用油,不包括第二章品目0205“动物油脂类(非食用)”或第四章品目0407“油籽和初榨的植物性油类”中的动植物油脂;
4.本章不包括第二章品目0207“动物粉及动物源性饲料类”或第四章品目0405“植物饲料类”中的各类饲料、宠物食品;
5.本章不包括第十一章品目1106“轻工机械”中的食品加工机械、零件;
6.本章包括成品的各类卷烟和雪茄烟,不包括第四章品目0408“烟草类”中的各类烟草、烟叶;
7.凡符合特殊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加药食品定义的各类食品,应优先归类于第五章品目0519 “特殊食品”;
8.凡符合转基因定义的各类食用植物及植物产品,应优先归类于第五章品目0520“转基因食品”;
9.本章包括各类肤用、发用、美容、香水、口腔、特殊功能等化妆品和各类化妆品的直接生产原料。不包括第十章品目1099“其它化工品”中的日常洗涤用品,例如洗衣粉(皂)、厨房、厕所洗涤消毒用品洗涤用品等;
10.本章包括各类食品用包装、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具、食品用洗消剂等,但不包括11章品目1123中的使用电源的食品加工用具。
品目0501 罐头
注释:
1.本品目包括各类瓶装、罐装等经过密封包装的,并且经过高温杀菌的各类食品;
2.除了能明确归类为乳与乳制品等品目的食品,其他凡是符合罐头定义的食品,应归类为该品目。
品目0502 熟肉制品(非罐头包装的)
注释:
1.本品目包括各类经过加热、腌制、烟熏等工艺加工的动物性肉类及其产品;
2.本品目不包括第二章“动物产品”中的各类冷冻、冷藏的动物性肉类。
品目0503 乳与乳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