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商报出某农产品,在发盘中除列明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Packinginsoundbags”。在发盘有效期内美商复电称:“Refertoyourtelexfirstaccepted,packinginnewbags”。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数日后,该农产品国际市场价格猛跌,美商来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做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而我出口公司则坚持合同已经成立,于是双方对此发生争执。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处理?试简述理由。
分析:
处理本案应从下述几点着眼,考虑具体措施:
(1)中、美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在该笔业务的来往电传中均未排除《公约》的适用。据此,双方当事人理应受《公约》中有关条款的约束;
(2)按《公约》第19条(2)款的规定,对发盘表示接受而发盘内容做非实质性改变时,除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发盘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条件就以该项发盘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
(3)根据《公约》第19条(3)款的规定,包装的改变不属于实质性改变;
(4)合同应按“装入新袋”的条件成立;
(5)综上所述,美商复电已构成接受,合同成立。如美商拒不履约,我方自应按《公约》的有关规定向美商提出索赔。
2.我某对外工程承包公司于5月3日以电传请意大利某供应商发盘出售一批钢材。我方在电传中声明:要求这一发盘是为了计算一项承造一幢大楼的标价和确定是否参加投标之用;我方必须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送交投标书,而开标日期为5月31日。意供应商于5月5日用电传就上述钢材向我发盘。我方据以计算标价,并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递交投标书。5月20日意供应商因钢材市价上涨。发来电传通知撤销他5月5日的发盘。我方当即复电表示不同意撤盘。于是,双方为能否撤销发盘发生争执。及至5月31日招标人开标,我方中标,随即电传通知意供应商我方接受该商5月5日的发盘。但意商坚持该发盘已于5月20日撤销,合同不能成立。而我方则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对此,双方争执不下,遂协议提交仲裁。试问,如你为仲裁员,将如何裁决?说明理由。
分析:
如果我是仲裁员,将裁决如下:合同已成立,理由是:
(1)意大利与中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之缔约国,双方当事人交换的电传也未排除《公约》的适用,因此本案应受《公约》制约;
(2)意商发盘是不可撤销的:
①我方询盘中已明确告知对方我方邀请发盘的意图;
②意方知悉我方意图后向我方发盘,我方有理由相信该项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该项信赖行事,参与了投标;
③该项发盘未规定有效期,应视为合理时间有效,本例合理时间应为开标后若干天,(3)意商5月20日来电撤销发盘,我方立即拒绝,撤销不能成立。《公约》规定,一项发盘,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盘是不可撤销并已本着该项信赖行事,该项发盘不能撤销;
(4)我方中标后立即通知意方接受,接受生效,双方合同成立。
3.我出口企业对法国某商发盘限10日复到有效。9日法商用电报通知我方接受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知前已获悉市场价格已上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分析:
按《公约》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传送到发盘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他认为该发盘已经失效。
据此,我方于11日收到法商的接受电报属因传递延误造成的“逾期接受”。但市场价格已经上涨,所我方方不能同意此项交易,应即复电通知对方:我方原发盘已经失效。如我方鉴于其他原因,愿按原发盘达成交易,订立合同,可回电确认,也可不予答复,予以默认。
4.我某公司向美国A公司发盘出售一批大宗商品,对方在发盘有效期内复电表示接受,同时提出:“凡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三天,我方收到A公司通过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因获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已大幅度上涨,我公司当天将信用证退回,但A公司认为其接受有效,合同成立。双方意见不一,于是提交仲裁解决。试问:如你是仲裁员,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将如何解决?并说明理由
分析:
裁决结果:合同不成立。
理由:中美双方均系《公约》缔约国,由于事先未选择所适用的法律,因此,本案适用《公约》。
依据《公约》规定,在交易磋商中,有关解决争端条款的变更,应视为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本案A公司在复电时对有关解决争端条款的添加属于对发盘的实质变更。因此,合同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