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外销员考试辅导资料:公司分类

2011-05-10 15:42:17 字体放大:  

四、股份有限公司:

1、定义:全体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

2、特点:

ü 全体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ü 股份以股票形式对外发行

ü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ü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既有发起设立方式,也有募集设立方式。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

ü 账目必须公开

ü 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须依法符合更严格的条件和经过更严格的审批手续。

上市公司必须符合:

股票经相关机构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占总股份的25%以上,公司资本额超过4亿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母公司、子公司和分公司的法律特征

(一)母公司的法律特征

1、母公司的定义:通过掌握其他公司股票从而实际控制其他公司营业活动的公司。

2、与控股公司的区别

Ø 纯粹的控股公司:只是掌握子公司的股份,不再从事其他方面的任何业务。

Ø 混合控股公司:除掌握有子公司的股份,本身也经营自己的业务。母公司主要指这一类混合控股公司。

(二)子公司的法律特征

受母公司控制但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自己的章程、名称、行政管理机构,有自己的财务报表,可以独立从事业务活动,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分公司的法律特征

总公司或母公司的一个下属或附属机构,它本身在法律上和经济上没有独立性。无自己的章程、名称,主要业务活动完全由总公司决定,全部资产属于总公司,并且总公司要对分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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