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特岗计划”的资金安排
“特岗计划”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以中央财政为主。中央财政按人均年20540元的标准,与地方财政据实结算。特岗教师的工资、地方性补贴、必要的交通补助、体检费和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应缴纳的相关费用,以及岗前集中培训所需费用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特岗教师招聘的相关工作前期费用由省级财政安排。
特岗教师在三年聘任期内,执行设岗县公办教师同等工资制度和标准;其他津贴补贴由设岗县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和中央补助水平综合确定。凡特岗教师工资性年收入高于20540元的,高出部分由设岗县政府承担。
五、“特岗计划”的保障政策
(一)特岗教师享受《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人事部等部门《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等文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特岗计划”的实施与“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相结合。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优秀特岗教师,可按规定推荐免试攻读教育硕士。特岗教师3年聘期视同“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要求的3年基层教学实践。
(三)设岗县要采取切实措施,鼓励特岗教师在三年聘期结束后,继续扎根基层从事农村教育事业。对于三年服务期满后,三年连续考核合格且本人自愿留在当地农村学校任教的,各设岗县在编制范围内招录教师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特岗教师入编,工龄和教龄自当年签订聘任合同之日起计算。对重新择业的,省、市、县有关部门应在辖区内为其重新选择工作岗位和办理户口迁移提供方便条件和必要的帮助。今后城市、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编制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聘用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特岗教师。
六、特岗教师的聘后管理和服务
(一)特岗教师实行合同管理,合同中明确规定设岗县和特岗教师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岗教师在聘用期内,主要由设岗县教育行政部门和设岗学校按照《河北省特岗教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其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给予表彰;对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对不履行合同要求的义务,经教育无效,不适合继续任教的,要及时将其解聘并取消其享受的相关政策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