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2012年度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2012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2〕4号),现将《上海市2012年度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和报名组织等相关工作。
本通知及相关文件、表格可在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http://www.spta.gov.cn)和21世纪人才网(http://www.21cnhr.gov.cn)的“考试动态”栏目内查询和下载。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上海市2012年度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安排
一、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助理社会工作师或社会工作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一)申请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2.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3.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
4.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5.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二)申请参加社会工作师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满6年;
2.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3.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3年;
4.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1年;
5.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
6.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其从事社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12年6月30日。
二、考试时间、科目
(一)初级:
2012年6月17日9:00-11:00 《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
2012年6月17日14:00-16:00 《社会工作实务(初级)》
(二)中级:
2012年6月16日14:00-16:00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2012年6月17日9:00-11:00 《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
2012年6月17日14:00-16:30 《社会工作实务(中级)》
三、考试成绩管理办法
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人员,须一次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社会工作师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的办法,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在连续两个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