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社会工作者考试政策法规:香港社会工作者注册局工作守则

2011-11-30 15:08:12 字体放大:  

工作守则

有关服务对象

社工首要的责任是对服务对象负责。

社工有责任让服务对象知道本身的权利及协助他们获得适切的服务,且应尽量使服务对象明白接受服务所要作出的承担与及可能产生的后果。

社工应尽可能协助服务对象知晓在某些情况下,保密原则会受到规限,并使他们清楚知道收集资料的目的和用途。在公开个案资料时,社工应采取必要及负责任的措施,删除一切可以识别个案中人士身份的资料,并须尽可能事先取得服务对象及社工服务的机构的同意。

社工不得滥用与服务对象的关系,藉以谋取私人的利益。

社工不应与服务对象有性接触。

如服务需要收费,社工应尽量使服务对象不会因经济能力而不能及时获取所需要的服务。

有关同工

社工应尊重其它社工、专业人士及义务工作者不同的意见及工作方法。任何建议、批评及冲突都应以负责任的态度表达和解决。

社工应尽量与其它社工合作,提高服务的成效。

社工应向有关团体报告任何有违专业工作守则而危害接受社会工作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并在有需要时维护那些受到不公正指控的社工。

社工尊重服务对象的选择权,并不应在不尊重其它机构和同工的情况下夺取其它社工之服务对象。

社工与共事同工合作之间所作的保密沟通,在未获得资料来源者明确同意下,不可向服务对象透露有关其个人资料以外的沟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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