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事项的督办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的情形
(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2)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4)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5)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6)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向本级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的事项
(1)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2)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3)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
信访的法律责任
《信访条例》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2)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3)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4)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2)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3)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2)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违反《信访条例》的信访人,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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