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常采取下列手段:
·先提供一部分对方急需的产品,然后或停止供应或停止生产,让对方
因为不能继续获得这种产品而使工作计划中断。在此情况下抬高产品价格,要求对方以新的价格成交,否则中断供货。对方由于骑虎难下,尽管满腹牢骚也只能承认既成事实。
·收甲级品的价送去的则是乙级品的货。商业交易的谈判常常是在看样
定货的情况下完成的。但是在事后的履行协议中也不乏不守信用的例子。典型的做法是以优质品成交,以伪劣品来搪塞。由于买方已付了定金抑或全部的货款,而卖方又不顾信用,在这种既成事实的面前,吃亏的总是买方。
·先收货款,迟发货物。在商业交易的合同中,一般对付款与交货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有的卖方由于对成交价格的不满,常在交货上打主意。
卖方先按合同规定收受买方的货款,而在交货上大做文章。例如,卖方可以用原材料涨价、工人要求增加工资、加工工艺需要作新的改造等为理由,而要求对方增加货款。否则,只能延期交货。如果对方急需按期接收这些产品,对卖方新的勒索也只能委曲迁就了。
买方和卖方都可以使用的手段:
·先与对方谈判达成一项协议,但是送去的订单或确认书却与协议的规定大不相同。
·双方经过谈判达成某项协议。事后觉得该协议于己不利,由此转告对方不是他不愿履行协议,而实在是他无力履行协议。
·借口某种理由不履行已达成的协议,而要求重新谈判。
“既成事实”法在谈判中常常表现出谈判者的出尔反尔,不守信用。作为策略本身无可厚非,但是作为谈判者的谈判风格则是不符合道德准则的。
人类活动的自利性使社会道德准则在实际的谈判过程不能贯彻到底,因此,谈判者往往一方面使用“既成事实”法去为自己谋取利益;另一方面又要采
取种种措施去阻止对方运用“既成事实”法。其主要方法有:
·使合同的签订既详细又明确,并附有严格的违约处罚规定作为必要的补充。既成事实法之所以常常被使用,其原因之一就是双方在签订合同的具体内容中有很多疏漏之处,由此给其中一方钻了空子。因此,要预防对方违约、毁约,就一定要使合同尽可能的完备,使对方无机可乘,难以找到漏洞或借口。并以严厉的处罚条款来制约对方的违约行为,一旦对方认识到如若违约他将得不偿失,就不敢轻易采用既成事实法。
·诉诸法律。在对方采取既成事实法时,很多缺乏谈判经验与法律常识的人,常常采取“私了”的做法,却不知这样做更助长了对方的侥幸心理。
因此,要反其道而行之,把事情诉诸法律解决。法律的裁决总是依据契约,尽管整个审判过程颇费时间,但是最后结果总是有利于你。
·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当对方采取“既成事实”法时,如果有某种可以要挟对方的地方,你也可以采取“既成事实”法去对付他。这种以牙还牙的办法,目的在于使对方占不到便宜不得不按原协议办事,或重新进行公开的谈判。
·不可轻信他人。谈判者的技巧之一就是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当然,这样做常常是虚有其表。心里的算盘离不开如何为自己多谋取利益。因此,有经验的谈判者绝不会在这种虚情假意面前轻易让步。为了谨防对方在获得你的许诺后采取“既成事实”法,你要谨慎从事。例如在对方没有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不要独自先履行合同。如果你向对方订货,切勿在货物到手之前就事先将货款如数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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