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合同暗藏“霸王条款” 新版合同“见招拆招”

2010-12-15 12:11:25 字体放大:  
编者按:买车是件高兴事,许多人却惹上了烦恼。所幸的是,全面规避汽车消费“陷阱合同”已在台州展开试点,有望从根源上消除业内存在已久的“霸王条款”!!

新版合同“见招拆招”

据台州市工商部门的调查显示,原来的汽车合同主要存在七个方面的问题,目前的新版合同,都进行了有针对性地修改。

一是合同违约责任不对等。原来的合同中,只规定买方逾期提车的责任,却不提卖方逾期交车的责任,这样的条文,就属于“合同违约责任不对等”。修改后的合同条款也给出规定,卖方逾期交车,除了要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如果超过一定的期限没有交车,买方还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二是新车出现质量问题“只修不赔”。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质量问题,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这一法律条文的精神,将在新版合同中有体现。老版的汽车合同中基本上都写着,车子出了问题“只修不换”;而修改后的条款,则要求经销商提供由生产厂商认定的两家以上的维修保养网点供消费者选择。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三是擅自扩大不可抗力的范围。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有些汽车合同把“厂方原因”“船务”“报关”“天气”等都算在了“不可抗力”的范围内,有推卸责任之嫌。修改后的规范合同条款规定,不得擅自扩大“不可抗力”的范围。一旦违约,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是提车时提价了,谁承担费用?签了购车合同,可是提车的时候厂家提价了,怎么办?经销商通行的做法是“跟着加价”。实际上,这是经销商在单方变更汽车价格。规范后,合同不得再出现这个“不平等条约”。签合同时啥车价,提车时就是啥车价,厂家提价不能成为经销商加价的理由。

五是车辆交付时间约定模糊。在很多老合同中,车辆交付的时间都很模糊,都不会明确写进合同中,这就给了经销商任意拖延、变更交车时间的借口。规范后的汽车合同,则必须明确交车的时间和地点。

六是没提到手的车出现损伤,谁负责?如果按“霸王合同”,倒霉的就是消费者了。实际上,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通常是自交付时才发生效力。规范后的合同明确规定:只要车还没交付,车辆损伤的责任应该由经销商承担。

七是卖方的“最终解释权”不能用。老版的合同一般在最后都有这么一句:“销售方对本合同的具体内容有最终解释权”。这一条,很大程度上就堵了消费者维权的路,在出了问题后,给了销售企业“闪转腾挪”的极大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