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在征求意见中,关于酒驾入罪的规定即草案第22条,“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叫好者有之,质疑者不少,当引起法律人的认真思考。
赞同者的理由是,酒驾相当于“拿着武器上街杀人”,拘留15天的处罚太轻了,应该从法律上严惩,对这种行为判得越重,酒驾现象才会越来越少。还有人引用了国外设立酒驾罪或加重酒驾处罚的例子,来佐证酒驾入罪的必要性,比如巴西圣保罗,加大酒驾处罚后第一个半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12%;日本从2007年9月份开始实施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第一个月,酒后驾车死亡事故就同比减少了40%。
反对者认为,如果公安机关能够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醉酒驾车的治理打击形成常态化,而不是集中在节假日等特定时期搞“专项整治”,醉酒驾车的人肯定会少之又少。同时,还要通过新闻舆论等途径加大宣传力度,使“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成为普通人的行为习惯,以最大限度地遏制酒后驾车现象。鉴于目前的执法体系和司法资源实际,一旦酒驾入罪,将来有可能出现“交警管不了,刑警不愿管”以及监狱暴满等情况。一部分刑法学界人士对酒驾入罪持质疑态度,主张运用刑法之外的工具予以治理和打击。
笔者认为,醉驾、飙车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随时都会对他人生命财产产生严重威胁。同时,这也是驾驶者主观故意的行为,不同于一般过失行为,我们不能等到其危险行为造成了伤亡等严重后果再治其罪,所以应当将醉酒驾车、飙车的危险驾驶行为入罪,从而对一些心存侥幸心理的驾驶者起到一种震慑作用。
一、酒后驾驶入罪的紧迫性--生命至高无上
据不完全统计,自2002年起,我国每年死于车祸人数平均10万人左右。如果按照国际上的统计比例,即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占总交通事故数量的25%计算,那么2008年我国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人数已上万。〔人民日报09年8月12日〕上个世纪,全世界因交通事故共死亡2585万人,比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死亡人数还多。交通事故已成为“世界第一害”,而中国是世界上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最多的国家之一。从20世纪80年代末至今,中国(未包括港澳台地区)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已经连续十余年居世界第一。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消息称,2009年上半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07193起,造成29866人死亡、128336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4.1亿元。其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12起。一场场惨烈车祸的发生,一个个鲜活生命的逝去,撞击着人们的心灵,也引起了人们对道路交通安全的格外关注和深刻思考。
二、酒后驾驶入罪的必要性--法律保护力量不够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1年内有前2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2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上述行政处罚,并不能有效遏制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导致交通事故的频频发生。即便刑事处罚,也并未对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进行惩罚。虽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中,涉及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给予惩罚”的问题,但是,也是以对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已造成重大损害为必要条件,对其处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量刑较轻。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未对他人造成重伤以上损害的,仍未纳入《刑法》处罚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