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qiyan
2016-03-23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入学行为,促进全省普通高中教育规模和质量的协调发展,现就做好2016年安徽中考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制定并严格执行招生计划
各市要依据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按照普通高中教育和高中阶段职业教育大体相当,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统一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市2016年公办和民办普通高中招生的具体计划并分解到县(市、区),不得给民办普通高中下达跨省辖市招生计划。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下达后,各地要维护计划的严肃性,不得随意变更,各地公、民办普通高中不得超计划、超班额招生,不得招收普通高中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下的学生。凡违背此项规定招收的学生不能建立和取得学籍,更不能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对违规招生的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是示范高中的,取消其示范高中称号。
二、认真落实招生录取相关政策
1.继续坚持将省市示范高中招生指标分解到各初中学校(含民办初中学校),纳入各地招生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校录取。2016年分解到初中学校的招生指标应不低于当年本地省市示范高中招生计划的80%,到校指标要根据各初中实际就读满三年的毕业年级学生数按比例切块分配。省市示范高中指标到校生必须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不得设置省市示范高中指标到校生最低录取控制线。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100%的指标分解。鼓励和支持辖区内示范高中的联合招生,各校按生源成绩平行分配,逐步形成示范高中公平竞争机制。只有在学籍所在初中校实际就读满三年的考生,中考时方可填报分配到该校的指标生志愿;对于各地出现的一些个案问题,由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中考方案中具体规定,报经当地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2.公办普通高中一律不得跨省辖市招生。对违反此项规定的省级示范高中,省教育厅将撤销其省级示范高中称号,两年内不得恢复。其他普通高中根据隶属关系由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处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3.同城范围内(含县域内)的普通高中学生严禁借读。公办普通高中不得录取未填报志愿的学生;已经正式录取的学生,无故逾期不报到,视为主动放弃普通高中就学资格。
4.保障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权益。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初中毕业学业考试和报考普通高中学校,与当地学生执行相同的高中招生政策,同样享有优质高中教育资源。回户籍所在地参加初中升学考试的学生享受省示范高中指标分配政策,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制定,保证他们与户籍所在地考生同等对待。
5.普通高中按照“三限”要求招收择校生政策,待国家相关文件下发后,依照国家文件精神执行(另行通知)。但其招生人数纳入招生计划之中。
三、进一步规范民办普通高中招生
民办普通高中招生纳入所在市、县(区)统一管理,其招生计划和办法应由所在市、县(区)教育部门批准。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招生计划未完成的情况下,可以跨省辖市招生,但应经学校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和生源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不得自行录取无档案考生。民办普通高中要在各地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规范的学生电子学籍,并纳入各地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对符合政策规定跨省辖市招收的学生,学籍建立须按照中小学学籍系统中的跨省辖市招生流程,由录取学校所在地和学生中考所在地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办。对擅自扩大招生计划或自行录取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划定的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的考生,一律不能建立和获得学籍,不能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不得私自招收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录取或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新生,严禁买卖学籍,不得委托其他学校代为招生或为其他学校学生挂靠学籍,严禁以其他学校名义进行招生。各市教育局要把好民办学校招生条件、招生简章备案等环节,平衡好招生计划,规范招生行为,及时清除挂靠的学籍。民办普通高中违规招生等受到省教育厅通报的,年检一律作为不合格处理,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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