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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安徽中考招生有关工作的通知

编辑:sx_qiyan

2017-05-03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入学行为,促进全省普通高中教育规模和质量的协调发展,现就做好2017年安徽中考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招生工作统筹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统筹。建立健全由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为副组长,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民办教育、教科研、招生和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参加的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管理高中阶段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统筹公办和民办学校招生,统筹统一考试和各地实施招生录取。各地要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地区招生录取实施方案、招生政策和分县(市、区)、分学校的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并要求在本地公布前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严格执行招生计划

各地要依据高中阶段发展规划,按照普通高中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要求,确定本地招生计划。要将本市2017年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具体分解到所辖县(市、区),指导监督各县(市、区)细化到校。要维护计划的严肃性,不得随意变更。各地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均不得超计划、超班额招生,不得招收普通高中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下的学生。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跨区域招收学生的成绩不得低于生源地普高最低录取分数线。

三、强化落实招生规定

1.继续实行将省示范高中招生指标分解到各初中学校(含民办初中学校)的政策。2017年仍按照不低于当地省示范高中招生计划80%的比例切块分解到初中学校,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不得设置指标到校生最低录取控制线。到校指标原则上根据各初中实际在籍、就读满三年且报名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毕业年级学生数,按比例切块分配,并适当向薄弱学校、农村学校倾斜。严禁将指标分配与初中升学率挂钩。对于各地出现的诸如异地扶贫搬迁、农业转移人口等政策性特殊情况,由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做出具体规定,报经当地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100%的指标分解。鼓励和支持辖区内示范高中联合招生,各校按生源成绩平行分配,逐步形成示范高中公平竞争机制。

2.公办普通高中一律不得跨省辖市招生。同城范围内(含县域内)的普通高中学生严禁借读。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均不得录取未填报志愿的学生。

3.民办普通高中招生纳入所在市、县(区)统一管理。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应由当地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各地要依据民办学校办学规模合理划定民办普通高中统一招生和自主招生计划。民办普通高中应依据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各类招生计划及相关招生政策制定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和自主招生方案,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和自主招生方案须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向社会公布。民办普通高中统一招生计划实行与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管理,自主招生计划实行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

4.保障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权益。随迁子女在我省流入地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报考普通高中学校,与当地学生执行相同的高中招生政策。本省或在外省就读的学生回我省户籍所在地参加高中阶段招考录取(含在外省考试回原籍录取)的政策,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制定,保证他们享受与户籍所在地考生同等政策待遇,各地不得拒绝招考和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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