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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6
(五)有关加分规定
1.烈士子女考生,在录取时按招生考试成绩加20分给予照顾。
2.符合以下条件的考生,在录取时按招生考试成绩加10分给予照顾:
(1)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和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2)对获得“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市民)”荣誉称号的牺牲人员子女和一至四级伤残人员的子女。
3.符合以下条件的考生,在录取时按招生考试文化课科目每科加1分给予鼓励或照顾:
(1)获得市级三好学生称号的考生;
(2)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在文艺、体育、科技等方面获奖的考生;
(3)归侨(华侨)子女考生;
(4)台湾省籍考生;
(5)少数民族考生。
4.军人子女照顾加分按照《北京卫戍区政治部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3年北京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政联〔2013〕1号)要求执行。
5.现任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初中阶段回国),在招生考试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
6.如有符合以上多种加分条件的考生,只能自行选择享受其中一种加分照顾待遇。已享受加分待遇的现役军人子女、现任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则不再享受在招生考试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的照顾。
7.对提出加分申请的考生,各区县和学校要认真审查加分证明材料,严格审批手续。凡享受照顾加分和优先录取的考生将在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上予以公示。
(六)有关减分规定
符合报名、报考条件的往届考生在参加录取时,按招生考试文化课科目每科减1分后进行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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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北京中考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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