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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8
六、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 各县(市、区)、学校要按照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课改实验区2005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进一步完善具体实施细则,并把综合素质评定的结果作为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依据。
七、初中毕业资格 学生修满三年并完成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综合素质评价、学科学业考试成绩合格。
初中毕业班学生毕业考试成绩经重考后仍不及格者,给予结业,发给结业证明。
八、普通高中录取 1.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要根据学生志愿,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全市初中毕业升学考试、考查成绩和学生综合素质的评定结果是普通高中录取的主要依据。
2.为合理配置教育资源,逐步减少初中学校择校热,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今年继续推行优质高中学校招生指标定向分配到初中学校的做法。各县(市、区)优质高中学校统招生指标分配的比例原则上应达50%。
3.为促进我市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各县(市、区)教育局应按照5.5︰4.5普职比例下达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全市统一划定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320分,各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擅自招收最低录取控制线下的考生。民办高中若线上生源不足,允许下调20分。
4.往届初中毕业生不享受政策照顾,且在报考普通高中实行从投档总分中扣除23分后,再参加择优录取。
5.各地各校必须严格执行《南平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南平市普通高中招生有关工作的通知》(南教基〔2016〕21号)等有关高中招生规定要求,公办高中学校未经批准,只能录取在本地参加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的考生,不得录取未在本地参加中考报名和考试的学生,也不允许招收线下生,否则不予办理报批学籍。普通高中(含民办)学校招收的生源,学籍不允许寄存到其它高中学校。不具备高中办学资质的学校不允许安排普高学生就读,否则追究其领导责任。
6.为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在中考录取时,等级学科生物、地理、思想品德、历史、体育考试成绩达到A级的考生,每学科给予5分的奖励,B级的给予2分的奖励。
7.非南平市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初中学校就读并取得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确认学籍的初中毕业生,均可报考学籍所在的县(市、区)普通高中。没有取得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确认学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班学生,应回其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初中毕业升学考试。
8.各县(市、区)普通高中的招生录取工作,应于7月中旬结束。
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和高中招生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执行政策,严明招生纪律,严肃考风考纪。凡招生政策有明确规定的,各县(市、区)和各招生学校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保证政令畅通,确保全市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和高中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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