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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2017年中考招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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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8

九、规范招生行为

任何学校都要充分尊重考生自主填报志愿的权利,不得以任何形式、理由强迫或阻止考生报考本校或其他学校,不得以虚假不实信息招生宣传、欺骗误导考生和家长,不得擅自承诺重金奖励或减免入学收费,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普通高中录取的学生,不得擅自超计划招生。严禁学校和教师擅自代替考生填报志愿或更改学生志愿。公、民办中学跨县(市、区)招生,必须经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我局批准。

各县(市、区)教育局和普通中学要增强依法、规范、阳光招生意识,加强相关招生政策的全面宣传和正确引导,将招生政策告知每一名学生及其家长;要遵循教育规律和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考试、招生工作程序,对考试招生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十、加强学额巩固和质量监控

各县(市、区)教育局在中考招生工作结束后,要按照有关要求统计初中毕业班学生的三年巩固率、中考全科及格率和中考单科及格率,并于2017年10月10日前将填写后的《福建省普通初中教育教学评价情况表》(见附件3)报送我局中教科。

普通高中的招生工作,应于7月31日前结束。

附件:

1.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与学业学习情况评定报告单

2.学校自主招生录取学生申报表

3.福建省普通初中教育教学评价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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