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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厦门中考中招政策招生工作方案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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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1

(1)2012—2013、2013—2014学年被评为省、市级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

(2)现役军人子女。

(3)有独立生活和学习能力的残疾考生。

4.境外捐资兴学者子女的照顾政策根据厦府办〔2000〕226号文等规定执行。

5.照顾对象仅限应届生,照顾加分仅取最高项,不能累加。

6.照顾录取办理程序

(1)照顾对象必须填写市招办统一编制的《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连同有关部门证明,于5月18日前上交报名点,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2)各报名点收件后,应及时进行初审、造册、审核汇总,于5月20日前上交考区招办。考区招办会同区招生监察人员于6月1日前完成复核并将结果反馈报名点,由报名点公示3天。考区于6月5日前将公示后无异议的考生注意录取信息上传市招办,并将注意录取考生材料上交市招办。

(四)录取工作说明

1.录取工作全部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具体事务由市招办负责。

2.投档分数线由市中招领导小组划定,报市招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3.各类招生学校对投档名单进行录取审核,报市招办核准录取, 录取通知书由录取学校负责发放。

4.被录取厦门十中、海沧实验中学、启悟中学、内厝中学的思明/湖里片区考生,不得转学或借读至思明/湖里片区内学校。

5.中澳、中美高中课程实验班与普通高中班不得互转。

6.厦门市中招报名信息(含中考成绩)及相关纸质材料仅用于厦门市中招录取。

七、体检

根据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学前教育、烹饪、食品等专业对乙肝表面抗原有特殊要求,填报上述专业的考生需自行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验肝功,并将检验结果与考生志愿表同时上交报名点,逾期视同自动放弃,所填相关专业志愿无效。其他没有特殊专业要求的考生,不要求进行体检。考生的身高、视力等相关数据以该生初三年的健康检查为依据,初三年未进行健康检查的考生,应自行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检,并于报名时提供相关材料。

除经市教育局依照有关规定批准的专业外,各招生专业均不得自定招生的男女比例和各种健康标准。

八、监督检查

(一)规范招生行为

招生中不得用虚假信息误导考生和家长;不得自行印发(含网上发布)招生推荐表或协议书等(向外地区招生除外);不得向应届生所在校索取考生及家长的有关信息;不得派人或通过电话、信件等对学生和家长的志愿选择进行干预;不得擅自承诺减免入学收费等办法吸引考生;不得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不得以办实验班的名义招揽生源;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更改志愿。职业学校不得组织有偿招生。学校不得向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部门之外的任何机构和人员提供生源信息、报名信息,不得收集、统计、散布学生填报志愿信息,不得扣压有关学校录取通知书,不得擅自开具中考成绩证明。

严格执行未经市招办统一审核不得招生的规定,强化对中职学生的招生管理和新生学籍注册的监管,杜绝同一学生重复收到多所学校录取通知书的现象,确保所有中职校的招生在市中招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下有序进行。

严格执行《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的若干规定》,将招生录取工作作为校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坚决杜绝违规行为。凡违反招生规定及本方案的,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立即纠正,并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各级文明学校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教育纪检监察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强化招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对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录取工作,包括招生考试费用的收取与使用等进行全程监控。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各校有关人员都应认真学习、准确掌握、严格执行招生的各项政策规定,加强法制观念,净化招生环境。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公开”制度,严守“六不准”招生纪律,加强考场管理,规范操作程序,抵制和反对各种不正之风,杜绝违纪舞弊事件的发生。对违反招生纪律人员,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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