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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广东东莞中考招生政策:工作意见

编辑:sx_jixia

2015-04-10

为继续深入推进和完善我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改革,加快创建广东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市。现就2015年广东东莞中考招生政策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坚持有利于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促进我市中学办学水平和质量的整体提高;坚持有利于推进我市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构建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发展的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坚持有利于高中阶段学校选拔人才,促进高中阶段各类教育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深入推进和完善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各项管理制度,改革教育教学质量评价制度,加快构建学生初中阶段综合评价体系;深入推进和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规范学校办学行为,逐步扩大公办普通高中的招生范围;加强招生计划管理,严格按计划招生,取消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规范学校招生行为,全面实施“阳光招生工程”。

二、报名及填报志愿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以报考。

(1)具有我市户籍的初中毕业生。

(2)具有我市初中学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2.下列情况的考生,在填报志愿时有所限制。

(1)具有我市户籍的初中重读生(包括已经毕业和读完初三课程无故不参加毕业考试,或已读完初三第一学期无故停学半年的返校复读者)不得报考东莞中学、东莞中学松山湖学校、市第一中学、市实验中学、市高级中学、东莞外国语学校这6所学校。

(2)在我市初中应届毕业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均可在我市报名参加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报名办法与本市户籍考生相同。报考志愿时,均可报考公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如报考普通高中的,须到就读学校提交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经有关部门审核后确认其报考普通高中资格。具体办法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高中阶段升学考试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43号)和《关于印发东莞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报考普通高中资格认定细则的通知》(东教基〔2013〕6号)以及《关于东莞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报考普通高中资格认定的补充通知》(东教基〔2013〕7号)执行。

(3)在我市就读的港澳户籍应届初中毕业生毕业后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报考,确因特殊情况需在我市继续升学的,只允许报考我市民办普通高中和公、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

(4)在我市就读的非莞户籍(含港澳)应届初中毕业生,若其父、母至少一方为东莞户籍的,可报考划出一定的招生名额用于招收符合认定条件随迁子女的公办普通高中和民办普通高中。

3.在我市初中应届毕业且符合政策性照顾条件之一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子女,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政策性照顾条件、所需证明材料及办理程序另行通知。

4.下列人员不具备报名资格。

(1)高中阶段学校(含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

(2)户籍和学籍均不在我市的学生。

(二)报名办法

市中招办于3月中下旬前从学籍管理平台上将各学校应届初中毕业生的各项数据(包括个人资料、相片等)导入中考管理系统,导入到中考管理系统的数据即为考生报名数据,不作任何更改。考生于4月上旬登录中考管理系统完善考生个人资料。

在我市就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在现就读学校报名。

具有我市户籍但在市外学校就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和初中重读生报名办法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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