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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考招生工作意见

编辑:

2017-05-28

(五)录取照顾政策。

1.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在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时可分别按下列标准加分:

(1)驻“三类地区”、西藏自治区和“二类岛”以及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给予加30分;

(2)作战部队、驻“二类地区”和“第三类岛”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及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受到表彰奖励”军人的子女给予加20分;

(3)对考生家长夫妇双方均属农业户口并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或夫妇双方均属农业户口的纯二女结扎户的女孩给予加3分。

2.复退军人子女报考高中阶段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对符合照顾条件的考生实行公示制度。各县(市、区)招生办对符合照顾条件的考生,将全部在所在学校公示七天。对符合照顾条件的“独生子女”和“纯二女”的考生,同时在其所在村公示七天。凡伪造证件虚报照顾的考生,一经查实,取消该生当年录取资格。照顾对象经确认无误后,各县(市、区)招生办应于5月15日前将照顾考生特征通过市招生网上报,并将照顾考生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照顾考生名册于5月20日前报送市招生办公室审核,逾期不予办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照顾项目时,只取最高一项分值。

(六)招生录取结果的审核、新生名册打印和备案。

被录取的新生要按时到校注册,否则按弃录处理。各类学校录取结果的审核责任分级分类落实。省属中职学校、跨市招生的市属中职学校录取的非本市生源可由生源地或招生学校所在地招生办审核,也可由省招生办审核;招收初中毕业生的高职院校五年制高职班录取结果由省招生办审核。普通高中和其他中职学校录取结果由市招生办审核,技工学校录取结果由市技校招生办审核。其中在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第一阶段,由市招生办及技校招生办投档的,招生学校在省中招服务平台上提交即完成录取,无须办理网上录取审核。

省属中职学校新生录取名册由省招生办打印、经审核后备案,其余中职学校新生录取名册(不区分本外市生源)由市招生办打印、经审核后备案。省招生办不再受理市属中职学校往届招生名册补盖录取专用章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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