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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2012年汕尾中考招录办法及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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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07

(1)录取安排

为有利于做好高中阶段学校扩大招生的工作,确保完成今年的招生任务,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分二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提前批招生学校的录取在7月8日前进行,由市负责,具体工作另行通知;其他批次招生学校的录取,由各县(市、区)负责,录取工作在7月13日以前完成,录取结束时必须将录取学生名册报市普通高中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录取工作为组织补录,时间7月25日至8月底,由各县(市、区)普通高中招生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录取结果报市普通高中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

(2)划为华师附中校本部推荐对象的考生,其档案(含志愿表、中考成绩单、综合素质评价及相关获奖证书等),各县(市、区)、学校应于7月17日前送市普通高中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集中送华师附中校本部审批录取。

(3)学生建档要求。考生的志愿表、综合素质评定等级、中考成绩等,可采用电子档案;考生的其它有关材料,须提供纸质材料。在外就读回户口所在地报考的考生,其“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等级”由各县(市、区)或寄考学校凭考生毕业学校提供的评定等级证明负责录入,并进行校对确认。各县(市、区)必须于6月20日前将各校考生及监护人签名确认后的“汕尾市2012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考志愿表”和“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等级”(均按准考证号从小到大的顺序)收齐备查,同时将初中毕业综合素质评定等级数据报我局基础教育与成人职业教育科。

(4)普通高中录取通知书,由各县(市、区)根据市统一格式印制(样式见附件3),招生学校根据市、县批准的录取名册填写发放。

(5)各学校应按要求将新生学籍的数据(含考生号、学号、姓名、性别、各科成绩和总分等)以及纸质名册(分数从高到低排序)一式3份,由县(市、区)汇总后以县(市、区)为单位于9月底前报我局基础教育与成人职业教育科审批。

 

三、招生录取有关政策

(一)初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的,按学生本人志愿,可免试直接升入高中阶段学校就读;初中阶段获市、县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称号,获市、县教育部门主办或联合主办的体育竞赛、文艺汇演、书画比赛前三名(等),若是同一分数,按获奖级别高低或等级顺序优先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由学校提供材料(含公示材料),县(市、区)教育局审核。

(二)退役士兵、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的优待办法按广东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军区政治部《转发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民优〔2004〕46号)和《转发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公优〔2005〕342号)执行。烈士子女招生时降20分录取。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子女与因公牺牲军人子女招生时降10分录取。荣立二等功以上现役军人的子女在同一分数时优先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必须提供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证件和有关材料(含公示材料),于6月15日前交至县(市、区)教育局。

(三)农村户口独生子女或夫妇双方均属农业户口的纯二女结扎户的女孩报考高中阶段学校优惠政策,按《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粤发〔2006〕9号)执行,招生时降10分录取。

符合降分条件的考生,必须提供县(市、区)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证件和有关材料(含公示材料),于6月15日前交至县(市、区)教育局。

(四)体育、术科类特长生报考普通高中术科类专业班优惠办法参照汕教〔2008〕320号文件精神,提供有关材料,于6月15日交至县(市、区)教育局。

学校对符合上述优惠条件的考生,于6月10日前,在学校和考生所在村委会(居委会)公示栏予以公示3天。

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审核符合上述优惠条件的考生材料,于6月20日前将汇总表(含考生姓名、准考证号、降分条件等)和相关证明、证件(复印件)和材料加盖公章后报我局基础教育与成人职业教育科。

(五)被市林伟华中学录取的考生,在高中学习期间参加省级和国家级竞赛活动以及取得的其他成绩(如升入大学等),均为招生学校和生源地的县(市、区)共同培养的结果。

(六)被华师附中校本部录取的考生,具有双重学籍。

(七)凡被提前批录取报到的考生数计入户籍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升学率和高中毛入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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