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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9
四、严格招生纪律
(一)严禁更改志愿。考生志愿信息一经考生及其监护人确认后,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更改。
(二)严格按考生志愿及招生原则进行录取。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增加计划”、“降分录取”、“定向招生”等名义向考生收取“赞助费”、“建校费”等。严禁各招生学校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生源和进行招生收费。禁止各级高中招生管理部门和学校招生工作人员参与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介绍和组织生源的任何活动;更不得借此以权谋私,以“介绍费”、“茶水费”、“中介费”等名义收受他人钱物
(四)各招生学校不得发布虚假、不实信息,误导、欺骗考生。严禁招生学校违反公平竞争的原则采取欺骗手段或经济手段招揽生源;各生源地招生管理部门和学校不得实行地方保护主义,也不得将推荐学生上学与单位或个人经济利益相挂钩。
(五)招生录取信访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信访工作人员、招生部门和学校要热情接待来访考生和家长,耐心宣传、解释招生政策规定,认真处理信访问题,及时反馈情况,不得敷衍了事。
(六)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规定,不准擅自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尚属于秘密的招生工作情况。
(七)各县(市、区)录取工作要严格按录取原则和办法进行,如有变动,须经市同意后才能实施。
各招生部门和有关人员一定要坚持招生政策,严守纪律,按章秉公办事,加强监督,增强透明度,确保招生工作有序高效进行,完成今年的招生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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