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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8
二、招生计划与生源范围
(一)招生计划
1.根据自治区下达的任务,我市2017年普通高中招生任务人数为19500人,全市招生计划以完成这一任务为目标,根据我市高中教育发展实际进行编制。公办学校招生计划实行指令分配制,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实行申报审批制。
2.按办强示范高中、扩大非示范高中发展规模的思路分类编制招生计划。示范高中招生计划为指令性计划,非示范高中招生计划在指令性计划外加设指导性计划;指令性计划为各学校必须完成的招生计划,指导性计划为备用计划,在生源充足、办学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招生学校经申请批准后可以启用,未经申请批准不得使用。
3.示范高中招生计划由统招生、定向生、特长生和保送生计划构成,非示范高中招生计划由统招生、特长生计划构成。
(1)示范高中统招生计划数按各示范高中招生计划总数50%的比例确定,特长生、保送生在统招生计划中分列。
(2)为促进初中学校均衡发展、鼓励竞争,共享优质高中教育资源,坚持优质普通高中定向招生制度,按照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辖区内初中学校的比例不低于50%的要求,我市示范高中定向生招生计划数按示范高中招生计划数50%的比例确定, 根据示范高中属地定向分配到县、区,实行区域内(市本级、灵山县、浦北县)总量控制,招生学校所录取的定向生人数达不到计划数时,剩余指标用于统招生录取。
(3)各示范高中可从招生计划中划出不超过5%的比例用于招收在体育、音乐、美术、辨论、表演、实验、文学创作、电脑制作、科技等方面有特长的考生。招收特长班的,可适当提高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
各非示范高中可从招生计划中划出不超过5%的比例招收特长考生。向特色学校方向发展的招生学校可申请招收特长班,适度提高特长生的招生计划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总数的15%以内。
(4)各示范高中可按统招生计划数1%的比例确定招生人数,招收中考总成绩等级达到A等及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送生:烈士子女;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者子女;学生本人获得县级以上政府性奖励或荣誉称号;宋庆龄奖学金获得者;七年级至九年级或八年级至九年级连续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称号。
(5)各示范高中从统招生、定向生中安排不少于10人的计划数招收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下称建卡生)优秀初中毕业生。
县属非示范高中由各县根据各自承担的任务,统筹安排招收建卡生计划,落实到具体招收学校,于6月23日前将落实情况报市中招办。市直及区属非示范高中学校建卡生招生计划由市中招办协调安排。
(二)生源范围
1. 公办学校生源范围。
(1)示范高中面向全市招生。
(2)公办非示范高中生源范围控制在学校所在区域内,即县属非示范高中控制在所在县内,市本级(指市直和钦南、钦北、钦州港区、三娘湾管理区,下同)非示范高中控制在市本级内。市区非示范高中按不低于招生计划数60%的比例招收市区初中学校毕业生。
(3)新增指标或补缺招生可面向市外招生。
2.民办学校生源范围。
民办学校面向市内外招生。
(三)各招生学校具体招生计划与生源范围(见《钦州市2017年普通高中招生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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