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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南中考录取及录取照顾政策

编辑:sx_bilj

2014-05-27

根据《海南省考试局:2014年中考招生工作规定》得知,2014海南中考录取及录取照顾政策具体规定如下:

录取

(一)录取原则

1.录取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据招生计划指标和考生报考志愿的批次、顺序,按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学业水平考试学科等级和各学科原始分总分的高低依次择优录取。

2.省一级学校和面向全省招生的其他普通高中学校只录取各考试学科成绩均达到C等及以上、综合素质评价总等级达到B等及以上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择校生不受此限制)。其他普通高中学校录取时,对考试学科等级和综合素质评价总等级的要求由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另行确定。

3.普通高中学校录取时,设立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按以下顺序录取:第一,确定各考试学科等级和综合素质评价总等级门槛;第二,比较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思想品德、历史、体育8科的原始分总分;第三,比较综合素质各方面评价结果;第四,如前3款不能区分,则“三侨生”、港澳台生优先。以上程序仍不能区分时,由招生学校根据考生的《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单》和《成长记录袋》提供的材料,自主择优录取。各招生学校须于6月20日前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依据《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单》和《成长记录袋》材料录取的具体办法,同时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及中招办备案。

4.厅直属中学、有关高校和科研机构附属中学、海南华侨中学继续全部或部分面向全省招生;其余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只在本市县(单位)范围内招生(择校生不受此限制)。

5.已被录取的公费生不予退档。各招生学校要特别注意甄别考生的录取状态,不得录取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公费生。

(二)招录办法

1.面向全省招生的学校、市县(单位)重点高中学校和一般普通高中学校的录取

面向全省招生的学校(含列入录取批次的民办普通高中公费生计划)录取时,由省中招办根据考生志愿、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学业考试成绩,统一出档,录取学校在网上点录考生,省中招办在网上审批。下达市县(单位)的招生计划未能完成的,由省中招办负责调剂。

海南中学、国兴中学继续招收少数民族特招班新生,其中海南中学50名,国兴中学100名,符合条件的学生继续享受“三免一补”。招录对象为世居在我省的黎、苗、回族初中应届毕业生。按少数民族聚居市县占招生总数的80%,其他市县占20%的比例安排指标。

国兴中学面向全省统一录取的公费生,60%用于录取少数民族学生和在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工作10周年以上且户籍在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汉族公务员和专业人才(中级以上职称)的子女。如出现个别市县的生源过于集中或入围生源空缺的情况,将由省中招办与该校以及有关市县(单位)中招办协商,对录取生源和人数作恰当调整。少数民族考生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汉族考生最低录取分数线80分(原始分总分)。

海南中学和国兴中学继续设立“宏志班”,招录对象为品学兼优、家庭贫困的初中应届毕业生,计划不单列,通过省文明办等有关部门和招生学校对家庭经济状况严格审核后,从海南中学和国兴中学录取的统招生中筛选录取。

面向本市县(单位)招生的市县(单位)重点高中学校和一般普通高中学校,由市县(单位)中招办根据考生的志愿、毕业升学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统一使用省中招系统负责出档给学校,择优录取,并报省中招办备案。

为均衡发展义务教育,市县(单位)重点高中学校继续实行部分公费生指标直接分配到本市县(单位)区域内初中学校的做法,今年省一级学校的“指标到校”计划占本校公费生计划的比例保持不低于40%,其余学校原则上不得低于35%。“指标到校”计划原则上先不分配至市县(单位)重点高中学校的初中部(如市县重点高中学校的初中部已执行了免试就近划片入学规定,可根据划片入学的学生占有比例,适当分配一定的“指标到校”计划),招录对象为填报了本招生学校志愿,且初中阶段均在其初中毕业学校就读,并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此类学生的录取工作安排在统招生录取之后进行,设立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此分数线不得高于本校统招生录取分数线的90%。若某初中学校已分配招生指标但没有考生上线或上线考生不足,可以将剩余指标调整到其它初中学校(含市县重点高中学校的初中部),也可用于奖励办学进步显著的初中学校,但要保证没有考生上线的初中学校(毕业生人数须达到50人)至少有1名考生被录取。严禁将剩余指标用于转录择校生或其他用途。各市县(单位)要制定具体分配方案,于4月9日前报省中招办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省中招办将审查各市县制定的分配方案和监督其执行情况。

2.省、市县(单位)重点普通高中学校文体特长生的招生录取

学校须制定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方案,确定招收特长生的报名条件、资格认定方式、人数比例及测试和录取办法,于4月7日前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示后实行。测试工作安排在4月13日-18日进行。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须按时到报考学校参加专业测试或面试。学校组织测试时必须严格进行规范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徇私舞弊。省、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要参与测试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招生学校按1:1.2的比例确定测试合格考生名单,在校内张榜公示后于5月10日前报省、市县(单位)中招办备案。文体特长生的录取要单独进行,达到规定的学业水平(体育特长生升学考试成绩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为该校统招生最低录取分数线的30%;艺术特长生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为该校统招生最低分数线的50%)和综合素质评价要求方可录取。

3.省、市县(单位)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择校生的招生录取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工作意见》(国发办〔2001〕10号)和《关于调整我省公办普通高中择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7〕834号)等文件精神,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择校生严格执行“限招生人数、限学业成绩、限收费标准”的政策。

省、市县(单位)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择校生根据考生志愿的批次和顺序按学业成绩择优录取。已被录取为公费生的考生不得再参加择校录取。各学校招录择校生超计划和招录已被其他学校录取为公费生的不予审批,不予认可学籍,责任由学校自负。

4.高职高专学校的招生录取

高职高专学校设立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从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考生中择优招录新生,实行大专学历教育,学制五年。

为保证生源质量,招生学校可根据专业培养的要求,自行决定是否提前进行专业测试。如需进行专业测试,学校须于4月7日前向省中招办报送专业测试方案。

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招生录取

中职与普通本科“3+4”分段培养、中高职“3+2”连读及中高职“3+2”分段培养的试点班招生,由招生学校从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考生中,根据报考志愿择优录取。

中等职业学校秋季自主招生应优先录取填报该校志愿和参加学业考试的学生。录取的全日制学生必须达到初中毕业水平,其中应届学生必须参加今年的学业水平考试,往届生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毕业证或同等学力证明。学校录取不集中在录取场统一出档,由学校根据省教育厅中招办提供的报考志愿等相关信息进行招生宣传,组织学生登记入学,开学后办理录审相关手续。原未填报志愿的考生或未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学生,可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初中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力证明直接与学校联系。应届生还须提供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单,由学校决定是否录取。

中等职业学校继续实行春季招生。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将招生方案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实行春季招生,但只能招收往届初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不能招收初中在校生。春季招生均采取免试登记入学。办理入学手续时,须持本人初中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力证明。

中等职业学校可招收高中以上学历和同等学力人员。学校可凭高中以上学校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力证明通过注册入学方式自主招收高中以上学历和同等学力人员。未升学的高中毕业生、具有高中学历或同等学力的复转军人、进城务工等人员均可报名。学校组织学生进行一年制学历教育,也可以进行短期培训。

招收未完成义务教育学生的和有面试或专业考试要求的艺术、体育类中职学校,须于 4月7日前向所在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报送招生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招生。组织考生完成面试或专业考试后,须于5月10日前向省中招办报送面试或专业考试成绩和经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招生方案。

6.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录取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我省的有关政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除列入录取批次的公费生计划外,其他计划可实行自主招生,由学校自主确定招生标准、招生方式,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组织实施。民办高中学校可在全省范围内跨市县招生,但只能招录参加我省学业水平考试且未被其他学校录取为公费生的考生。为维护民办高中学校的自主招生权,在学业水平考试结束后,经民办高中学校、考生及其法定监护人三方自愿签订录取协议,并报所属市县(单位)中招办同意,可提前录取该生,市县(单位)中招办须于7月10日前将协议录取新生名单报省中招办备案。协议录取的新生不得再参加其他学校的录取。如该生考试总分达到该民办高中学校公费生录取分数线,则占用该民办高中学校公费生计划。

各民办高中学校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符合我省中招规定,被录取并已到校报到的学生通过省中招录取系统,按有关规定统一办理录取审批手续。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生入学资格的审核监管,杜绝违规招生行为。为方便学校自主招生,省中招录取系统设3个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志愿,符合条件的考生,可任选3所学校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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