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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2016年中考招生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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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4

4.严格控制和规范中考加分(或降分录取)项目。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各地中考工作秩序的通知》(教基厅〔2008〕3号)精神,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对烈士子女等优扶对象、少数民族学生、港澳台学生、“四侨考生”(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本省的子女和侨眷高级知识分子子女)、现役军人子女等实行加分(或降分录取)之外,不准把普通高中招生与招商引资、吸引人才等各种经济因素挂钩,不得将任何学科竞赛、专业测试成绩等作为加分因素。凡加分(或降分录取)政策与上述文件相违背的,要立即做出相应调整。各初中学校要及时将享受加分(或降分录取)待遇的学生名单、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分值等向社会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5.加强中外合作办学高中招生的管理。普通高中学校进行中外合作办学或举办国际课程班等,均需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一律不得以中外合作办学或国际课程班等名义招生。

6.优化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严格禁止初中复读。所有往届初中毕业生均以社会考生身份报名参加中考,不得报考普通高中学校。对违规录取的,一律取消录取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7.不断完善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改革的各项配套制度。要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各项配套制度,严格公示、诚信、监督、奖惩等环节,确保考试、招生的公平公正,坚决杜绝考试、招生工作中的各种不正之风。

请将本通知有关内容通过多种渠道传达到每一所中学、每一位学生家长和每一位考生。

附件:

1.衡水市2016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2.河北省2016年初中毕业生升学文化课考试时间安排

3.衡水市2016年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查考试工作实施方案

4.衡水市2016年初中毕业生升学信息技术考试工作实施方案

5.衡水市2016年初中毕业生升学物理、化学实验操作考试工作实施方案

衡水市教育局

附件1

衡水市2016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和进一步完善中考改革的意见》(教基〔2008〕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各地中考工作秩序的通知》(教基厅〔2008〕3号)和《河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几项规定的通知》(冀教基〔2015〕1号)、《河北省教育厅关于2016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1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化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要有利于体现九年义务教育的性质,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教育质量;要有利于推动实施新课程,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学习能力,促进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要有利于高中阶段教育事业发展,促进普通高中教育均衡发展和教育质量整体提高。通过改革,构建既能发现和发展学生多方面潜能,又能科学测量学生学业成绩;既能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又能科学有效地为高一级学校选拔新生的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体系。

二、主要内容

1.改变单纯依据学业考试成绩作为认定毕业资格的做法。依据新课程的培养目标,结合初中课程设置、课程内容、课程实施的实际以及对学生发展性评价的实践,构建一个能比较全面地评价初中毕业生素质发展的二维框架体系,即“综合素质评价+毕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以等级制的方式呈现,具体分为A、B、C、D四级;毕业考试成绩可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等级制。学生毕业资格由所在学校认定,并颁发毕业证书。

2.改革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办法。(1)将物理和化学实验操作、信息技术测试、体育考查考试等专门性发展素质考查与测试成绩直接计入学生升学成绩总分,其中物理和化学实验操作10分、信息技术测试10分、体育考查考试30分,以上各项总计50分。(2)把基础性发展素质评价和综合实践与创新活动评价结果作为培养学生创新素质的重要导向,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以等级的形式作为高中报名与录取的依据之一。(3)将创新实践获奖成果评价作为普通高中招收特长生的依据之一。(4)初中毕业生升入普通高中包括两方面的成绩,总分650分,其中,文化科目考试成绩满分600分,专门性发展素质测试满分50分。文化科目考试由省统一命题、统一制定评分标准、统一印制试卷,各县(市、区)统一组织考试、评卷、登统。体育考查考试、信息技术测试、物理和化学实验操作考试在市教育局统一安排下,由各县(市、区)具体组织实施。

三、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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