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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河北衡水中考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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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2

七、普通高中招生录取

(一)招生录取的原则和依据

1.普通高中招生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尊重志愿、择优录取的原则。

2.普通高中录取的主要依据是:①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成绩,包括文化科目考试成绩、体育考查考试成绩、信息技术考试成绩、物理和化学实验操作成绩,满分650分;②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包括基础性发展素质评价、综合实践与创新活动评价);③初中毕业生创新实践成果评价结果。

按照省教育厅规定,全省实行统一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以下简称中考),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必须依据学生中考成绩和初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进行录取,任何学校(包括民办学校)和部门都不得自行组织招生考试。

(二)招生计划及指标分配

1.招生计划确定。各普通高中学校必须按照自身教育资源情况确定招生规模,逐级报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普通高中学校确定学校办学规模的基本依据是: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生(不含师生生活用房);在校学生与专任教师比例不高于13:1;班容量不超过56人;区域范围内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规模的比例大体相当。中等职业学校一律不得举办普通高中班,教育行政部门不予批准下达职业学校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对擅自招收的普通高中学生不予注册普通高中学籍。所有普通高中学校都要按照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下达或备案的招生计划招生,校际间不得调剂使用招生计划,学校不能随意增加招生计划,不得超计划招生。凡学校擅自突破招生计划录取的学生,将无法进行学籍注册。招生计划实行中考前公告制度,公办高中招生计划在规定招生范围内公告,民办高中招生计划将通过省教育厅门户网站向全省公告。

2.省级示范性高中指标分配。省级示范性高中(衡水二中和故城高中除外)招生计划中的90%一次性分配到初中学校,具体分配办法由生源地主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衡水中学面向衡水市市辖区招生计划中的指标分配工作由桃城区教育局负责。5月15日前,各县(市、区)要将名额分配结果及分配办法一并报市教育局备案,由市教育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3.省级示范性高中名额分配生原则上只用于录取本地各初中学校划片招生范围内的在籍在校应届初中毕业生(学籍在本校,且初一至初三年级三个学年均在本校学习);对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正常转学、休学的考生,其资格认定办法由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制定。

4.在实施省级示范性高中指标分配到校办法时,要严格程序,公开过程,防止弄虚作假现象。为确保名额分配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各初中学校要在5月15日前,将参加升学考试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和创新实践成果评价两项成绩进行整理,并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如无异议,学校应于升学考试前将考生的这两项成绩统一报上级招生考试机构,作为普通高中录取时的依据。

(三)招生对象和范围

我市普通高中招生对象为2015年应届初中毕业生。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高中优先面向学校所在县(市、区)范围招生。按照有关政策允许跨县(市、区)招生的学校,上报招生计划时须分别列出面向我市范围内每个县(市、区)的招生计划,其招生简章(包括学校名称、招生范围、招生方式、录取标准、收费标准、咨询电话等)和在“生源地”招生人数须到“生源地”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设区市招生的民办高中,上报招生计划时要分别列出面向其它每个设区市的招生计划,其招生简章(包括学校名称、招生范围、招生方式、录取标准、收费标准、咨询电话等)和在“生源地”招生人数须到“生源地”设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报名和志愿填报

学生升学考试报名和普通高中录取资格经学校审查,报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到招生部门报名。升学志愿必须由考生自主填报,任何部门、学校和教师不得强迫学生或指定其报考某类(个)学校,学校不得对学生中考报名加以限制、干预和误导,更不能剥夺学生参加中考的权利。

公办高中原则上不得进行招生宣传。民办高中招生宣传资料文本需经过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经“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招生宣传不得采用集中参观、夏(冬)令营、竞赛或讲座等方式进行,不得雇佣人员通过电话、网络等形式,一对一向学生或家长进行招生宣传,招生宣传应在每年6月1日以后进行。

普通高中志愿按录取批次在考试前填报。考生应根据当地普通高中招生政策和相关标准,结合自己的兴趣爱好、学习潜质等因素,填报适合自己的学习志愿,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校和教师等,不得干涉考生填报志愿,更不能强迫学生填报指定志愿。

(五)招生录取

1.招生录取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首先依据学校办学水平确定辖区内各普通高中学校录取批次,然后根据各学校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在具有录取资格的考生中按升学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录取时先录取名额分配生,再录取统招生。若出现考生分数并列,则比较其综合素质评价等级,优先录取A等级多的学生,如仍并列,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分数高的优先录取。省级示范性高中名额分配生,在划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内,按各初中学校分配名额和考生成绩在志愿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对部分初中学校在最低控制线上不能完成的名额,由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合理安排。统一录取结束后,各地可根据各学校报到情况进行补录。

2.试行多样化的招生办法。公办高中学校在完成指令性招生计划的基础上,可另行招收音乐、美术、体育、播音主持、信息技术、科技活动等特长生,但原则上不得超过指令性招生计划的5%,并须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连同指令性计划一并下达并报省教育厅备案。高中学校招收特长生或举办特色班等,必须在实施招生行为之前将招生简章(包括招生计划、报名办法、录取标准、招生方式等)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通过学校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特长生或特色班作为学校招生计划的一部分,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政策,不得以此为借口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扩大招生范围,不得另行组织文化课考试。民办高中可以与公办高中一样通过“生源地”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进行统一录取,也可依据学生志愿、中考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自主录取。不论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其自主录取均须在“生源地”中考成绩公布以后进行,并履行录取手续,其录取最低控制标准由“生源地” 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3、录取、报到和注册。

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录取的学生,经有关招生部门核准后,由录取学校统一发放制式录取通知书,并须加盖学校公章和校长印章或签字,否则录取无效。

参加中考并被志愿学校录取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相关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且未向录取学校说明原因的视为放弃就读机会,其他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录取。

学生按规定报到后,各普通高中学校要依据招生计划和有关政策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通过“全国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和“河北省普通高中教育网络平台”提交本校新生学籍信息,发起高一新生学籍注册程序,学生本人可凭录取通知书向原毕业初中学校及其学籍主管部门提出协助办理学籍转接要求,初中毕业学生学籍管理部门按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八、实施保障

为严肃考风考纪,规范高中招生秩序,维护教育形象和考生利益,确保初中毕业与升学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各县(市、区)要建立和完善以下几项工作制度:

1.实行中考与普通高中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中考中招工作的主要责任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领导,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在考试、阅卷、登统、录取期间必须亲临现场,全程指挥。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周密细致的实施方案,明确职责,责任到人,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凡在考试、阅卷、登统、录取过程中发生试题泄密、集体舞弊、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事故的,按规定追究责任。

2.规范招生行为。各地各学校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不准超计划招生。

(2)不准提前进行任何形式的招生行为。

(3)不准擅自改变考生报名和录取资格等有关政策;

(4)不准在媒体和社会上作虚假不实的招生宣传。

(5)不准初中学校和个人为高中学校有偿招生。

(6)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学生报考志愿。

(7)不准录取已被其他学校按政策录取的学生。

(8)不准将中考报名及成绩数据库交给任何学校。

(9)不准公办高中学校自定录取标准和自行录取。

(10)不准录取无中考成绩的学生。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学校,由市教育局责成违规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予以纠正,并对招生学校及相关责任人给予必要的处分,对学校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全市通报。情节严重的,按程序撤销示范性高中资格,对民办学校将认定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直至停止招生。

对违规招收的学生,不予建立学籍,并由违规招生学校及时予以清退,造成不良后果的,须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由于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故意隐瞒真实信息所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承担。

3.普通高中招生实行“阳光工程”

(1)公示制度。为最大限度地发挥行政管理和社会监督的作用,防止各类违规违纪事件发生,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公示制度。升学考试报名资格、招生计划、指标分配、录取分数和时间、程序等各个关键环节,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考试收费标准,特长生招生录取办法、程序、结果等,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公示,实行“阳光运作”,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对改革的理解与支持。

(2)诚信制度。各县(市、区)要建立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学业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的诚信机制。参与阅卷、综合素质评价、招生录取、推荐优秀生的有关人员和责任人,要签订诚信协议并建立诚信档案;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诚信责任。

(3)培训制度。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措施,保证每位参与综合素质评价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地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水平和综合评价能力,确保评定结果的权威性与可信度。

(4)监督制度。纪检监察、教育行政等部门应对综合素质评价、学业考试及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包括考试费用的收取与使用等进行监督,实行领导责任制。同时采取相应措施,如设立咨询、监督、投诉电话等,实行社会监督。学生、家长、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士对于综合素质评价、学业考试及普通高中招生中可能危害公平、公正的现象和行为,或者对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纪检监察、教育行政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及时给予答复。

4.切实加强初中阶段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行为。各县(市、区)要坚持把减轻学生过重负担的工作落到实处。不得乱编、滥印、乱订各种复习资料;不得违反规定提前结束课程;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提前预选或让学生提前离校。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本县(市、区)、本校2015年初中三年级学生全部按时完成学业,并参加毕业考试,确保九年义务教育完成率。同时要对不准备升学的毕业生进行多种形式的职业技术培训和就业指导教育。严禁给学校和教师下达升学指标,不得歧视、排挤后进学生,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拒绝学生参加中考。

5.各县(市、区)要积极探索利用计算机及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初中生综合素质及学业考试评价的文档电子化管理系统,真正实现分学期、分学年初中学生综合素质与创新实践成果评价情况、学业考试考查成绩等信息从学校基层的数据采集、录入、管理、查询、统计、分析、上报整个过程的计算机管理。

在贯彻执行本文件过程中,各地要注意不断研究和解决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注意总结积累经验,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以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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