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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北十堰中考录取及录取照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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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9

三、优录照顾对象的申报与审查

1.符合优录和照顾条件的初中毕业生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由当地政府、民政、宗教管理、计生委等部门的证明材料或颁发的证件,填写《2014年十堰市普通高中优录、照顾考生申请表》(见附件1、2,要求一式四份,以下简称《优录申请表》),县市所属初中学校将所需材料整理汇总后,交县市招办,县市招办将初审合格的优录、照顾考生名单整理汇总后填好《十堰市2014年普通高中招生优录、照顾对象花名册》(见附件3,以下简称《优录花名册》),连同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于5月12日前交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城区各初中和武当山中学于5月12日前将《优录申请表》、《优录花名册》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交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各单位必须按通知要求对申报优录、照顾的初中毕业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指导他们填写好相应的表格。各单位交来的《优录申请表》和《优录花名册》必须填写完整,相关印章齐全,否则不予办理。

2.市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查上报学生材料的真实性,经确认后,将优录、照顾考生名单通知县市招办、城区初中和武当山中学,在考生所在学校和十堰教育信息网同时公示三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市教育局将签署意见的优录、照顾考生申请表返回县市招办、城区学校、武当山中学,一份装入考生资料袋,一份由县市教育局留存,一份由审查单位留存,一份由市教育局留存。

四、优录、照顾对象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符合第1、2条的优录生必须具有相关的军人证(或残疾军人证等)、十堰市军分区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复印件,以及能证明考生与此军人父子或母子关系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符合第3条的优录生必须具有侨眷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具有公安部门提供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在附件1的“县级及以上教育、科技、民政、外事侨务、民族宗教部门、计生委意见”一栏中必须有县级及以上外事侨务部门的印章。

3.符合第4条的优录生必须具有公安部门提供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在附件1的“县级及以上教育、科技、民政、侨务、民族宗教部门、计生委意见”一栏中必须有县级及以上民族宗教局的印章。

4.符合第5、6条的优录生必须具有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在附件1的“县级及以上教育、科技、民政、侨务、民族宗教部门、计生委意见”一栏中必须有县级及以上科技局的印章。

4.符合第7、8条的优录生必须具有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符合第9条(父母、考生本人户口都在农村,并且家里只有一个独生女儿)的优录生必须具有户口本、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在附件2的各栏中必须印章齐全。在审查过程中需注意以下事项:

(1)户口在十堰市外的农村独生子女女儿户家庭的考生不享受此项优录政策。

(2)父母户口不在一起但未离婚的需提供父母双方和考生本人的户口本、父母的结婚证明及独生子女证原件、复印件。

(3)父母离异后户口不在一起的需提供父母双方和考生本人的户口本、父母的离婚证明及独生子女证原件、复印件。

(4)父或母一方去世的需提供考生本人的户口本、未去世一方的户口本、去世一方的死亡证明及独生子女证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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