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中考 > 湖南中考 > 娄底中考 > 娄底中考资讯

2013湖南娄底市中考和高中招生考试考务工作细则

编辑:

2014-01-09

第二十九条 监考规则

1.中考在乡(镇)设置考点的,考试监考实行异乡(镇)推磨式交叉监考,至少应交流一名主监考。原则上不允许两个乡(镇)互相交叉。

2.监考教师实行“滚动式监考”,即:每次考试中的监考员各单元工作考室都要进行抽签滚动轮换。在考前20分钟(初三和初二第一场考试在考前25分钟)进行。

3.监考员须认真履行本章第二十七条“考试程序”所规定的各项工作职责。

4.考试时间内,监考员必须制止无关人员进入考室,考点正副主考、考务员、保密员和巡视员等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要进入考室。

5.监考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防止考生代考、夹带、偷看和抄袭、传递、换卷、带走试卷(含答卷、答题卡、草稿纸)等违纪舞弊事件发生。若发现考生违纪舞弊,须及时制止。

6.监考员不准迟到、早退、解释题意、抄题作题、看书看报、抽烟、打瞌睡、室内谈笑、随意翻看考生试卷和答卷;不准将试卷传出室外、擅离考室、监守自盗;不准以任何形式协助违纪舞弊。对考生提出的试卷印刷字迹模糊等不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监考员须当众说明,如不确定应立即报告考务办。

7.监考员在考试时间内原则上不准上厕所,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才能上厕所,且在上厕所期间必须由由机动监考顶替监考员监考。

8.如实填写《考室情况记载表》,凡在监考中发现的违纪舞弊情况都须在表中详细记载准考证号、姓名、违纪舞弊情节,并按第七章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提出处理建议,情节严重的须写出专题报告交考点办公室。

9.考试期间,如考生忘记带准考证或遗失准考证,须报告考点主考,经查证核实无误,由送考人员出具书面证明后,方可发临时准考证,准许参加考试。

10.监考员要爱护、关心考生,发现考生有病,须及时通知机动监考陪同考生治疗;不能坚持考试的,应说服考生停考。

第三十条 答卷装订规则

1.答题卡以考室为单位装袋。

2.监考员必须认真清点试卷、答题卡(包括缺考卷、卡)份数,如发现考生将答卷和答题卡带走,要立即追回,监考人员将考生答题卡(含缺考考生答题卡)按准考证号顺序从小号到大号由上而下的顺序(小号在上)收齐排好,空白卡放在最后,清点无误后,平整地装入塑料薄膜袋,再装入答题卡袋内,由主监考、监考两人同时带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进入装订室。

3.监考员将清点好的试卷和答题卡交验收员,验收员按上述要求验收后再交监考员装袋密封。

4.装订顺序:先装答题卡,再订试卷。?

答题卡严禁折叠、搓揉、污染。答题卡每考室装一袋。

试卷不要装袋密封,监考员将试卷按准考证号顺序清理好。在卷本的左上角订钉装入试题袋连同答题卡、《考室情况记载表》一并交考点保密员。

5.《考室情况记载表》分科按考室顺序以考点为单位装订成册。《考室情况记载表》连同严重违纪舞弊专题报告,与答题卡一起交市教育局;试卷由县市区教育局封存,半年以后由各地自行处理;草稿纸由考点办公室收存,待评卷结束后处理。

?第七章     违纪舞弊处罚规定

 第三十一条 考生违纪舞弊处罚规定

1.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违纪处理:

在开考铃响前、终考铃响后考生作答者,该科记零分;

按规定各场考试终考前30分钟内才能提前交卷,在此之前离开考场者,该科记零分;

其他违纪情况,视其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2.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舞弊处理:

偷看他人答卷或交头接耳者,该科记零分;

考生夹带资料入场(含在手掌等处写有文字、公式)者,该科记零分;

传递纸条、换卷、有意将自己的答案让人抄袭者,该科记零分;

互打暗号、手势者,该科记零分;

带通讯工具进场者,该科记零分;

经核实确属舞弊而造成的答卷完全雷同,所涉考生当年中考科目全部记零分;

凡撕毁试卷(答题卡)、带走试卷(答题卡)者,该科记零分;

凡扰乱考试秩序、违纪舞弊后拒不认错者,当年中考科目全部记零分;

凡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者,当年中考科目全部记零分,交考点公安(保安)人员从严处理,并取消下一年的考试资格;

凡公然威胁其他考生协同作弊者,当年中考科目全部记零分,并取消下一年的考试资格。

3.代考处理:

在校学生请人代考者,取消当年中考(含补考)资格,所有科目全部记零分;

在校学生代替别人参加中考者,毕业班学生缓发毕业证一年;肄业班学生根据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好坏,按学籍管理办法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在综合素质评定中予以明确记载。?

4.处理权限:?

如发现上述违纪舞弊事件,监考员必须如实将其违纪舞弊情节在《考室情况记载表》上予以记载,报考点正副主考集体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考点主考签名以示负责,依次上报县市区、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作出最终处理。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违纪舞弊处罚规定

1.未按本《考务工作细则》要求设置考点考室,成立中考领导机构,配备各类中考工作人员,造成中考组织混乱,影响考试信度的,追究县市区教育局主要负责人行政责任。

2.对组织管理不严,秩序混乱,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考点,取消其当年及下年设置考点的资格,并追究考点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3.监考员或其它考务人员协同考生舞弊或以任何形式向考生提供舞弊方便,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

4.凡工作极不负责或有其它问题不宜担任监考员者,考点主考或驻点巡视员应当即予以撤换。凡被撤换的监考员,市教育局予以通报,同时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三年内不得担任中考的有关工作。

5.在试卷印制、保管、运输、装订等环节中,未执行本《考务工作细则》要求,造成泄密事件,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

6.考试期间,出现各类集体舞弊现象,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7.评卷人员违纪舞弊,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

8.凡出现上述情况,根据其情节和人事隶属关系,由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在上述情形中,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报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处理结果须逐级上报。

 第八章     评卷管理

 第三十三条 评卷组织

1.全市所有中考科目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网上评卷。

2.评卷期间统一成立评卷领导小组,下设主观题评卷组、保密保卫组、纪检监察组、后勤宣传组、答题卡扫描组、评卷质量检测组等。?

3. 评卷点的选择由市教育局确定。

第三十四条 保密室工作

1.试卷交接:送往评卷点的答题卡须实行严格的交接制度,交接人要认真清点答题卡数量,填写好《试卷交接单》并双方签名。

2.卷本交接:扫描组组长在保密室办理领退答题卡手续时,双方均应认真清点科目、数量,经核对无误后,填写《答题卡领退登记表》(见附表八),双方共同签名。每次下班前,扫描组组长均须负责将答题卡全部退回保密室。

3.保密保卫工作要求:自答题卡进入评卷点保密室至评卷结束前,均为评卷保密期。保密室二十四小时应有两人以上的保密员值班。评卷点出入口应有保卫人员二十四小时值班,禁止无关人员入内。保密室不准生火、吸烟、开展文娱活动,防止雨水、茶水等污染答题卡。?

第三十五条  评卷工作

我市中考全部实行网上评卷,评卷办法另行制订。

 第九章   中考巡视

 第三十六条 巡视员委派

中考期间,市教育局向各县市区和市直考区派巡视组和巡视员,每个考点巡视员由县市区教育局派员驻点(市直考点由市教育局委派),监督、检查该考点考风考纪并协助处理考试期间出现的各类问题。?

第三十七条 巡视工作要点

1.检查领导到位情况,是否成立中考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是否亲自参加中考组织领导工作,是否有规范的组考方案。

2.检查考点和考室是否符合设置要求,各类考试机构是否健全,工作人员是否到位,工作制度是否得到执行。

3.检查保密室是否符合要求,保密、保卫人员是否到位,保密室工作制度是否得到落实。

4.检查考风考纪是否正常,监考人员是否执行监考工作要求,各类违纪舞弊事件是否得到恰当处理。

5.检查组考过程是否规范。

6. 驻点巡视员要如实填写《考点考务工作测评表》,综合考点情况提出测评意见,如发生重大问题应写出专题报告。

7. 面上巡视员在中考结束后,应提交巡视工作总结,对所到之处组考工作的主要优、缺点和今后工作的建议提出综合性报告。

第三十八条 巡视员守则

1.驻点巡视员要提前一天到达派驻考点,参加考点考务工作培训会,检查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工作期间,巡视员不得擅离职守,不准进行娱乐活动,不准游山玩水。

3.工作期间,巡视员须集中精力进行中考巡视工作,不准办理与中考无关的事,不准探亲访友。

4.考试期间,驻点巡视员每堂考试应逐室进行巡回检查。

5.巡视期间,巡视员不准大吃大喝,不准索取、收受礼品、礼金。

第十章     安全工作

 第三十九条 安全工作制度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考点在中考期间,要制定周密的安全工作方案,指定专人负责。

2.各有关学校在考前要对考生进行一次包括社会治安、交通、饮食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教育,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3.各考点在考前应与当地公安、卫生、交通等部门取得联系,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4.异地考生送考领队由所在学校正、副校长担任。

5.汛期,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防汛工作计划,必要时采取有效的应急防汛措施,并与当地防汛部门取得联系。

6.禁止用危房作考室。

第四十条 安全工作要求

1.送考人员要做到与考生同吃、同住、同往返,密切注意考生的身体、思想状况,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2.凡异地考生,必须由学校租用状况良好的车(船)辆,选择有正式营运证和驾驶证照、责任心强、技术好的驾驶员。上下车(船),要切实保证考生的人身安全。

3.考生不准搭乘摩托车、拖拉机赴考。

4.考生严禁下塘、下河洗澡。

5.送考人员必须配备适量的女教师,以便管理女生。

6.异地考生须集中食宿。送考人员须对食物进行监督,保证新鲜卫生,睡觉时,清点考生人数,检查考生门窗是否关好,夜间考生不准单独外出,有事请假。

7.考试期间,考点和送考人员须严密关注社情,防止流氓滋事、殴打考生以及考生相互打架事件发生。

8.考试期间,凡出现重大考生人身安全事故,需逐级上报。

9. 凡因未执行本章要求,工作失职造成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人员选聘、培训、管理与岗位职责

 第四十一条 选聘原则

1.所有参与中考的兼职工作人员,当年须无子女、直系亲属参加本次中考。有子女、直系亲属参加本次中考者,本人主动申请回避,有关单位不得选聘。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试卷保密有关的工作。

2.所有参加中考的工作人员必须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身体健康。

3.各类考务人员近年参与中考工作出现违纪舞弊、重大工作差错者不得选聘。

第四十二条 培训与管理原则?

1.各类考务人员须遵循“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凡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准上岗。

2.各类考务人员的管理,遵循“谁选聘、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考务人员在每次中考工作中,所担负的工作及职务由选聘单位任免。

第四十三条 中考领导小组

1.领导小组成员:中考期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中考领导小组,由主管教育的党政领导或教育局局长担任组长,主管副局长等有关领导担任副组长。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领导参加中考领导小组工作。领导小组具体人选由市、县市区教育局局长办公会确定,并随组考方案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领导小组职责:领导小组须熟悉中考全面情况,掌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中考工作精神和本《考务工作细则》要求,全面负责所辖地区的中考指挥、协调工作,保证中考所需的人、财、物到位,严格执行考务工作细则,审核批准并监督执行所辖地区《组考工作方案》、《中考安全工作方案》,确保组考工作有序、规范地进行。

第四十四条 中考办公室

1.办公室成员:中考领导小组下设中考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县市区教育局主管中招工作科(股)负责人担任,各有关科、股人员参加。中考办公室组建由同级教育局中考领导小组批准,并随组考方案报上级教育局备案。

2.中考办公室职责

在中考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依据本《考务工作细则》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中考工作精神,制定并执行中考组考工作方案,中考安全工作方案;全面负责所辖地区中考工作的实施。

全面负责中考报名、考籍汇总;依据本《考务工作细则》第三章、第四章规定,负责所辖地区考点设置、考点评估、建立健全考务机构、随机编排考号、检查落实考点、考室各项布置。

依据本《考务工作细则》第五章、第八章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负责验收所辖地区的保密室,监督、检查各环节的试卷保密保卫工作。

负责选聘考点正、副主考,监考员,巡视员,评卷人员,保密、保卫人员及其它考务工作人员并随组考方案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负责所选聘人员的培训工作。

依据本《考务工作细则》第七章之规定,负责对违纪舞弊事件的调查工作。

依据本《考务工作细则》第九章之规定,组织中考本辖区考点的巡视工作。

负责建立各类工作人员的业务档案。

第四十五条 考点主考

1.考点主考选聘

考点主考由主管教育局中考办负责选聘和培训。

考点主考由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或考点学校的校长担任;第一副主考由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或非考点学校正副校长担任;第二副主考由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或考点学校副校长担任。

2.主考职责?

负责考点全面工作,按照本《考务工作细则》要求主持制订并落实考点组考工作方案。组织完成考点考前的一切准备工作。

依据本《考务工作细则》第三章、第四章之规定,主持完成考点、考室各项布置,安排组织好考室、监考、保密、保卫、后勤、宣传、安全等工作,建立健全中考考试机构,保证人员到位,制度落实,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主持考点各类工作人员培训,确保先培训后上岗。

依据本《考务工作细则》第五章之规定,严密组织试卷的保密、分发和装订回收,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失密、泄密和任何徇私舞弊事件的发生。如发生问题,须坚持原则,及时汇报,妥善处理。

依据本《考务工作细则》第六章之规定,监督、检查《考室规则》、《监考规则》、《答卷装订规则》和《考试程序》的执行情况。

监督、检查工作人员执行各项制度情况,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者,有权当场予以撤换,并提出处理意见;

依据本《考务工作细则》第七章之规定对考生违纪舞弊事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中招办公室。

依据本《考务工作细则》第十章之规定,制定并落实安全工作方案,与考生领队共同做好考生的生活、安全工作。

根据情况与副主考、巡视员共同研究后,批准启用机动卷。

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3.第一副主考职责:

主管考点保密、监考等考务工作;

负责保密员、监考员培训;

依据本《考务工作细则》第五章之规定,监督、检查保密员工作情况,监督、落实保密室保密工作规定、试卷交接保密规定等各环节试卷保密工作;

依据本《考务工作细则》第三章、第四章之规定,检查落实考室、考点办公室的布置;

依据本《考务工作细则》第六章、第七章之规定负责安排每堂考试监考员的工作考室;监督、检查监考员执行《考室规则》、《监考规则》,《答卷装订规则》的情况;严格执行《考试程序》的各项规定,保证考试各环节人员到位、工作到位。

4.第二副主考职责:

主管考点保卫、后勤、宣传、医疗、安全等考务工作;

负责保卫、后勤、宣传、医务、安全人员的培训;

依据本《考务工作细则》第三章、第四章之规定负责检查落实考点的各项布置;

依据本《考务工作细则》第三章、第五章之规定,负责每堂考试前警戒线内的清场工作,布置落实考点保密室、警戒线区域、校门口等环节的保卫工作,监督检查保卫人员到位、制度落实情况;                

依据本《考务工作细则》第十章之规定,制订并执行考点安全工作方案,与考生领队共同做好考生的生活、安全工作。

第四十六条 保密、保卫人员

1.保密、保卫人员选聘

各级保密室保密、保卫人员由主管教育局中考组织机构选聘,各级教育局所设保密室保密、保卫人员由中招办(基教)培训,考点保密室保密、保卫人员由考点正副主考培训。

市、县市区教育局所设保密室和阅卷点保密、保卫人员,由同级教育局业务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同志担任。

各考点的保密、保卫人员,由主管教育局业务部门、纪检监察或初中学校教务人员担任。

2.保密、保卫人员职责:严格执行本《考务工作细则》第五章、第八章第三十四条保密工作规定。

第四十七条 监考员

1.监考员选聘

监考员由主管教育局中考办按照“交叉监考”的原则选聘,由考点正、副主考负责培训。

各考点监考员由未担任本次中考年级教学的教师或教育行政部门的同志担任。

2.监考员职责

全面负责工作考室的监考工作,完成本《考务工作细则》第六章、第七章所规定的各项监考员任务;

严格执行《考室规则》、《监考规则》、《答卷装订规则》的各项规定。

第四十八条 评卷人员

1.评卷人员选聘

中考评卷人员由市教育局选聘并培训;

中考评卷人员须由相关科目的教师和教研员担任;

中考评卷人员,主要由中青年骨干教师担任。

2.评卷人员职责:评卷人员一经选定不得随意更换,工作期间必须遵守相关工作准则和保密条例。

第四十九条 巡视员

1.巡视员选聘

派往县市区的巡视员由市教育局中考办选聘并培训,派往考点的巡视员由县市区中考办选聘并培训;

巡视员由教育行政干部或学校领导担任。

2.巡视员职责:认真完成本《考务工作细则》第九章规定的各项工作。

第五十条 考生领队

1.领队选聘

考生领队由主管教育局中考办选聘并培训。

考生领队由考生所属学校正、副校长担任。

2.领队职责:

主持考生考前安全、考室规则、答题卡填涂(答题)培训;

负责其它送考人员的选聘和培训;

严格执行本《考务工作细则》第十章“安全工作规定”;

督促考生按时参考,协助考点工作人员维持秩序、处理各类事项;

服从考点统一安排和指挥,遵守考点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十一条 其他人员选聘

根据选聘原则,参照上述办法由市、县市区教育局或考点选聘。其职责见本《考务工作细则》有关规定。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考务工作细则》由娄底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考务工作细则》自2013年4月20日起实行,原《娄底市初中毕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细则》(试行)(娄教通〔2012〕41号)同时废止。

上文就是精品学习网给您带来的2013湖南娄底市中考和高中招生考试考务工作细则,希望可以更好的帮助到您!!

相关推荐:2013湖南娄底中考违纪舞弊处罚规定

免责声明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