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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株洲中考招生实施方案

编辑:

2016-03-09

(七)民办高中优惠政策

凡社会投资人单独投资举办的民办高中,除享受公办高中的招生政策外,还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是填报了民办学校志愿的学生,在提前批次录取。二是未填报民办学校志愿愿意就读民办学校的学生,可以在公办学校录取批次之前提出申请,经民办学校审核、收费,报基教科审批后,可录取为民办学校学生。三是放宽录取时间。公办学校录取结束后,民办学校仍可补录。

七、招生优惠对象

(一)烈士子女(凭市民政局证明及烈士证原件);

(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凭所在军区或所在部队证明和市民政局的证明);

(三)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凭市公安局和市民政局的证明);

(四)归侨、归侨子女(不含侨眷子女)、华侨子女(凭市侨办证明);

(五)少数民族考生(凭市民族宗教局证明);

(六)株洲市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重点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凭市委组织部或市委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证明);

(七)省、市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八)初中阶段获得科技创新大赛市级一等奖以上奖励的(凭获奖荣誉证书或文件);

(九)独生子女和农村两女户的女孩。

以上优惠事项,学生均由学校统一集中在6月12-14日到各县(市)教育局基础教育部门审核办理。招生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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