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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2016年中考招生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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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1

(四)严禁招生学校组织任何形式的招生考试,严禁招生学校在招生咨询中划定预估录取分数线,严禁作出任何录取承诺,严禁与考生家长签订任何形式的入学协议。

(五)严禁初中毕业学校干涉考生及家长自主填报志愿,不得有强迫、限制、诱导或代替学生选择志愿的行为;严禁初中学校歪曲事实,故意降低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等第。

(六)严禁招生学校利用职务便利,弄虚作假,在自主招生、特长生、特招生等重点环节徇私舞弊,违规录取。

(七)各招生学校严格执行物价局审批文件收取学费,坚决查处违规、变相收费行为。

(八)根据《株洲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专项督查治理工作方案》(株教办发〔2014〕3号 )等文件精神,市教育局按督学责任区成立督查组,落实督学督政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设立举报电话,督导室22663756,监察科22663622,基教科22663799,民办科22663737。

十二、违规处理办法

(一)明确责任主体。在招生工作中,辖区主管领导是辖区主要负责人,校长是学校第一责任人。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招生工作负总责,对违规招生处理不力或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实行责任追究,并将处理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经举证查实,违反“招生要求”,将对学校及学校负责人作出严肃处理。

城区公办高中学校。视情节由市教育局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以及对学校作出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取消荣誉称号、绩效考核降等、给予校长记过以上处分等。

城区民办高中学校。视情节由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作出警告、限期整改、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核减招生计划、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分。

城区初中学校。视情节由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取消荣誉称号。城区初中学校违反要求,责成区教育局给予校长记过以上处分。

各县(市)教育局可参照执行。

(三)招生中出现违法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三、本方案解释权属株洲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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