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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8
十、加强领导,健全机构,严肃招生纪律
(一)各级招生委员会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中招工作在市招委会领导下,由市招办具体实施。要认真贯彻《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意见》(苏教规〔2010〕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充分尊重学生选择学校志愿的自主权,无理干涉、蛮横阻挠、强行包办学生填报志愿均属违规侵权行为。招生学校不得发布虚假广告和招生简章,所有招生广告必须经常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教育窗口审核批准后方可刊登、发布;不得随意许愿、承诺,误导社会、学生及其家长;不得擅自到初中学校进行影响和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招生宣传;公办高中校不得跨市招生;民办高中跨市招生须征得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分数线不得低于常州市普通高中最低控制线(外市中考分值按比例折算)。
(二)所有高中新生必须经常州市招办办理录取手续。录取通知书必须加盖市(辖市、区)招办的录取专用章,未加盖录取专用章的按违规招生处理。
(三)坚决制止招生过程中招生学校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初中学校教职员工不得私自向招生学校提供学生名单、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更不得借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接受有可能影响指导学生填报志愿的吃请和礼物。
(四)各初中校必须在填报志愿前将《2014年常州市中考招生指南》发放至考生,不得截留和延迟发放。
(五)招生中如有干涉学生填报志愿、封锁招生信息,败坏风气及有损教育形象的现象发生,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
(六)招生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模范执行政策和规定,坚决抵制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严禁弄虚作假。如有违背,则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以及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要严肃考场纪律,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舞弊行为的考生,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取消录取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罚。
(七)各辖市、区根据本意见制定本地区的中招工作意见,报市教育局批准后公布实施。
十一、本意见解释权属常州市高校招生委员会、常州市教育局。
常州市高校招生委员会 常州市教育局
201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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